我国法院设置体制改革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11-27 15:02
目前,我国的法院除了各专门法院及军事法院的设置外,主要分为四级,即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地方各级法院,实行的是块块领导,司法管辖区域从属于行政管辖区域。除最高人民法院是由中央设置并由中央财政拨付经费外,其他各级人民法院都分别由各级地方解决其人财物。尽管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这仅是就其业务或职责而言的,至于法院的组织关系、人事管理、办案经费、物资装备等方面,则均由地方负责。虽然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但这种纯粹业务上的监督关系,在与人、财、物三权分离的情况下,由于缺乏实质性的内容,往往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和目标,强调“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本文从我国法院设置体制历史沿革入手,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路法系法院设置体制考察和比较研究,旨在提出当前我国法院设置体制中存在的法院地方化和行政化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法院设置体制改革的基本框架,提出改变目前按照行政区划设置法院、司法与行政辖区完全重...
【文章来源】:郑州大学河南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6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引言
一、我国法院设置体制的历史沿革及其现状
(一) 我国法院设置体制的历史沿革
1、古代审判机关设置体制
2、清末至新中国成立以前的审判机关设置体制
3、新中国法院设置体制
(二) 我国法院设置体制的基本现状
1、法院的产生、组成和任期
2、法院的分类、组织和职权
3. 法院管理体制
二、中外法院设置体制的比较研究
(一) 国外法院设置体制的几种主要模式
1、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的法院设置体制
2、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设置体制以及与我国相邻的日本的法院设置体制
(1) 法国的法院设置体制
(2) 德国的法院设置体制
(3) 日本的法院设置体制
(二) 中外法院设置体制的比较研究
1、各国法院司法职权的比较
2、法院行政事务管理体制的比较
3、法院经费保障体制的比较
4、法官保障体制的比较
三、当前我国法院设置体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法院地方化
1、法院地方化的表现
2、专门法院
3、法院地方化引发的问题
(二) 法院行政化
1、法院行政化的表现
2、法院行政化引发的问题
3、法院无司法审查权
四、关于我国法院设置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与建议
(一) 明确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定位
(二) 成立司法改革委员会,制定《司法改革法》,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三) 修改宪法的相应条款,重构我国法院的宪法地位
(四) 改变法院的产生途径和法官的管理模式
(五) 建立国家保障的财政支持体系,把全国各审级法院的经费由地方供给为主改为由中央财政全额供给,以体现法院的国家化和中央性
(六) 建立以审判权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深化司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七) 创立司法区,合理调整法院设置布局
(八) 重构审级制度,完善法院的纵向分工
(九) 以普通法院为主体,完善我国法院的管辖分工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本文编号:3522524
【文章来源】:郑州大学河南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6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引言
一、我国法院设置体制的历史沿革及其现状
(一) 我国法院设置体制的历史沿革
1、古代审判机关设置体制
2、清末至新中国成立以前的审判机关设置体制
3、新中国法院设置体制
(二) 我国法院设置体制的基本现状
1、法院的产生、组成和任期
2、法院的分类、组织和职权
3. 法院管理体制
二、中外法院设置体制的比较研究
(一) 国外法院设置体制的几种主要模式
1、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的法院设置体制
2、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设置体制以及与我国相邻的日本的法院设置体制
(1) 法国的法院设置体制
(2) 德国的法院设置体制
(3) 日本的法院设置体制
(二) 中外法院设置体制的比较研究
1、各国法院司法职权的比较
2、法院行政事务管理体制的比较
3、法院经费保障体制的比较
4、法官保障体制的比较
三、当前我国法院设置体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法院地方化
1、法院地方化的表现
2、专门法院
3、法院地方化引发的问题
(二) 法院行政化
1、法院行政化的表现
2、法院行政化引发的问题
3、法院无司法审查权
四、关于我国法院设置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与建议
(一) 明确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定位
(二) 成立司法改革委员会,制定《司法改革法》,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三) 修改宪法的相应条款,重构我国法院的宪法地位
(四) 改变法院的产生途径和法官的管理模式
(五) 建立国家保障的财政支持体系,把全国各审级法院的经费由地方供给为主改为由中央财政全额供给,以体现法院的国家化和中央性
(六) 建立以审判权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深化司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七) 创立司法区,合理调整法院设置布局
(八) 重构审级制度,完善法院的纵向分工
(九) 以普通法院为主体,完善我国法院的管辖分工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本文编号:352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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