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司法撤销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10-23 12:12
本文关键词: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司法撤销制度研究
更多相关文章: 公司瑕疵设立 司法撤销 行政撤销 瑕疵设立效力
【摘要】:现代国家都普遍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公司的设立予以规制,相关法条会对公司设立的条件、发起人的规制和设立公司的程序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以期保证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公司足以达到法律预设的标准。然而,在公司设立的具体实践中,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难免会出现不符合法律标准的公司,但依然顺利地通过公司登记程序取得法人资格,此时就发生了所谓的公司瑕疵设立。而这就意味着,公司的独立法人格也许并未在实质上真正地确立,可是鉴于公司登记的公示制度,却会导致公司对外依旧显示自身拥有法律赋予的独立人格。如此产生的瑕疵设立公司,必然会对市场交易的安全带来负面影响;但是,又不能武断地采取否定一切瑕疵设立公司法人格的态度来处理该问题,因为围绕其运营所展开的复杂法律关系影响着众多的利益相关者,稍有不慎,就会引起市场交易秩序的紊乱乃至社会的动荡。随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公司法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公司的设立更加便捷,国家干预程度的不断减少能有效促进交易效率的提高,却也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稳定带来巨大挑战。此时。如何迅速有效地解决公司瑕疵设立纠纷,对受到损害的相关人员予以公平合理的救济,在冲突的不同价值理念间寻得平衡,成为我国现行公司设立制度乃至公司法都甚为突出的问题。本文以瑕疵设立这一常见于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围绕公司瑕疵设立司法撤销制度相关法律问题展开研究。全文主要分为以下四块内容:第一部分是提出公司瑕疵设立司法撤销制度。该部分以《公司法》的修订为背景,审视了我国现行的瑕疵设立制度:揭示了相关法条规定的不足,难以有效调整实践中的设立瑕疵纠纷;而我国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更是对我国不甚健全的瑕疵设立制度规则和理念带来巨大冲击。当现行瑕疵设立行政撤销制度无法应对公司法现代化发展所产生的挑战之时,在我国构建起瑕疵设立司法撤销制度具有重大意义。第二部分着重展开确立瑕疵设立司法撤销制度的基础理论分析。行政机关行使撤销职权的设置有违现代公司法理念,无法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而把法院作为处理瑕疵设立问题的权力机关是更为公平公正的选择。同时,赋予公司登记管理机关以原告资格,既能吸收现行制度之优势降低构建新制度的成本,又能保障利益双方能够在诉讼对抗中实现最大权利。再者,关于司法机关在处理瑕疵设立问题时该在司法无效与司法撤销做出何种抉择,一方面要从民法基本理论的角度厘清无效与撤销这两个概念间的异同,另一方面需要充分理解公司法的部分公法性特点和瑕疵设立制度的价值定位,明确瑕疵设立制度中的司法无效和司法撤销会与民法的规制存在极大差别。考虑行使权利的难度和原有的行政撤销设置缺陷,建议我国采取单一司法撤销制度,并否定撤销公司的溯及力,软化对市场经济的冲击。第三部分主要是瑕疵设立司法撤销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寻找值得我国进一步构建瑕疵设立司法撤销制度过程中予以借鉴的域外经验。英美法系国家强调交易效率,故在瑕疵公司问题上实行原则承认主义;而大陆法系国家更注重市场安全的维护,自然采取原则否认主义,但两者基本上都肯定司法救济途径,且体现出尽量维持公司法人格的价值理念之趋同。分析比较各国以资本制度为首的迥异的法律环境,我国应该充分借鉴不同的规则设置,扬弃地构建适合本国的制度。第四部分具体构建了我国的公司瑕疵设立司法撤销制度。参考域外在瑕疵设立制度中的具体规制,联系现行制度所存在的缺陷,该部分先阐述了我国展开构建制度所需要遵循的立法原则,然后从瑕疵设立的补正程序、法定事由、诉讼主体、时效与管辖、公告和民事责任这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对我国的瑕疵设立司法撤销制度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并针对《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给出了相应的修订意见。
【关键词】:公司瑕疵设立 司法撤销 行政撤销 瑕疵设立效力
【学位授予单位】:浙江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摘要3-5
- ABSTRACT5-10
- 引言10-12
- 一、公司瑕疵设立司法撤销制度的提出12-20
- (一) 我国瑕疵设立制度的审视:《公司法》修订背景下的反思12-17
- 1. 现行相关立法的不足12-16
- 2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影响16-17
- (二) 构建公司瑕疵设立司法撤销制度的意义17-20
- 1. 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利益18
- 2. 完善公司制度架构,加速我国公司法的现代化18-19
- 3. 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健康地发展19-20
- 二、公司瑕疵设立司法撤销制度的基础理论分析20-27
- (一) 公司瑕疵设立救济途径的选择20-22
- 1. 司法救济与行政救济的比较20-21
- 2. 确立单一司法救济途径的论证:兼议行政救济的扬弃21-22
- (二) 公司瑕疵设立法律效力的辨析22-27
- 1. 撤销与无效的比较22-23
- 2. 司法撤销在公司法中的独特性23-25
- 3. 司法撤销的法律效果25-27
- 三、公司瑕疵设立司法撤销制度的比较法考察27-35
- (一) 英美法系国家(地区):原则承认主义中的司法撤销制度考察27-30
- 1. 英国:典型的原则承认主义27-28
- 2. 美国:从个别承认主义到原则承认主义28-30
- (二) 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原则否认主义中的司法撤销制度考察30-32
- 1. 德国:单一的司法无效模式30-31
- 2. 台湾:单一的行政撤销模式31
- 3. 日本:区别适用司法无效与司法撤销模式31
- 4. 法国:特殊的司法撤销与司法无效模式31-32
- (三) 域外制度的解读与借鉴32-35
- 1. 两大法系的趋同理念奠定借鉴的基石33
- 2. 资本制度的差异决定我国制度的内容33-35
- 四、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司法撤销制度的构建35-43
- (一) 公司瑕疵设立司法撤销制度的立法原则35-36
- (二) 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司法撤销制度的具体构建36-42
- 1. 建立瑕疵补正前置程序36-37
- 2. 明确法定事由37-39
- 3. 区别规定诉讼主体范围39-40
- 4. 合理限制撤销诉讼的时效与管辖40-41
- 5. 确立公司撤销之诉的公告41
- 6. 规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41-42
- (三)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修订意见42-43
- 1. 调整有关行政撤销措施的规定42
- 2. 增加体现瑕疵设立司法撤销制度的条款42-43
- 结语43-44
- 参考文献44-47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47-48
- 致谢48-50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蒋大兴;;资本认缴制不是“空手套白狼”——公开信息披露与股东私人出资承诺的履行[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4年09期
2 张乐新;赵亮;;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理论阐释与制度建构[J];学术交流;2014年06期
3 蒙瑞华;;论构建我国公司瑕疵设立法律制度[J];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年02期
4 施天涛;;瑕疵设立公司之法律政策考量[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年12期
5 兰倩;;公司瑕疵设立法律救济制度的完善[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3年05期
6 肖海军;;论公司设立登记撤销制度——以《公司法》第199条的适用展开[J];中国法学;2011年02期
7 郑曙光;;公司设立无效之诉的比较法考察[J];法学评论;2011年01期
8 蔚玲;段平;;浅析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J];贵州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04期
9 吴昊;唐伟民;;关于公司瑕疵设立救济制度的研究[J];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04期
10 王建文;;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理念比较研究——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批判与理论建构[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7年01期
,本文编号:1083343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ongsifalunwen/10833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