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的“软法”现象及其矫正
发布时间:2017-11-08 19:06
本文关键词:论刑事诉讼中的“软法”现象及其矫正
【摘要】:“软法”一词系由“soft law”翻译而来,最初出现于国际公法领域,继而扩展到其他部门法领域,如欧盟法、行政法、环境法等。“软法”(soft law)自其诞生伊始,一直是一个颇受争议的论题,近年来亦受到中国学界的广泛关注。对于“软法”理论的具体内容,学界尚未有通论,但“软法”现象的广泛存在却是不争的事实。目前学界对于“软法”现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际法、欧盟法、行政法、商法、公司法、环境法等领域,尚未扩及所有部门法领域。本文的研究思路是将“软法”这一范式引入中国刑事诉讼,旨在对刑事诉讼中的“软法”现象进行剖析,进而提出相应的矫正路径。 “软法”一词总的来说指称两类规则:一类是“非法律性的软法”,即未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但确有一定实际效力的规则,此类规则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并未完全缺乏法律意义。第二类则是“法律性的软法”,即国家制定法中法律规则结构软化的法。这一类法律都是国家制定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但却由于其规则结构软化而实际上并不具有完全的法律意义。“非法律性的软法”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国际法领域的“软法”和国内社会管理领域的“软法”;“法律性的软法”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模糊的“软法”、法律后果缺失的“软法”、缺乏强制力的“软法”。 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软法”现象,笔者主要以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蓝本进行分析,同时也涉及到2011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一些内容,写作重点在于运用一种新的研究方法对部门法进行分析,而不是将研究限于部门法的内容本身。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法律性的软法”,,其中的“软法”现象分为三类:模糊的法律规范、法律后果缺失的法律规范、缺乏强制力的法律规范。就刑事诉讼中的“软法”现象而言,其成因主要有三个方面:文本内容不明;法律结构缺陷;程序刚性不足。 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软法”现象应当区别对待。对于顺应法律需要而存在的“软法”现象不应当进行过多干预,但对于妨碍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有损程序正义的“软法”现象则应当通过一定的手段进行矫正,使《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恢复“硬法”本色。完善立法,完善刑事诉讼法解释体制,完善司法体制是刑事诉讼中的“软法”现象的主要矫正路径。完善立法应当从细化模糊规定;增加法律后果的规定;完善监督机制;清理“潜规则”等四个方面进行。完善刑事诉讼法解释体制首先要对现有的刑事诉讼法解释进行清理,进而改进刑事诉讼法解释体制。完善司法体制,应当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司法权的独立;二是纠正司法人员的观念;三是完善制裁机制。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5.2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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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58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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