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控制权之争中的董事职权履行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08 22:00
本文关键词:上市公司控制权之争中的董事职权履行问题研究
【摘要】:近几年,我国一些上市公司中频繁出现股东因持股变化而对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任免以及公司内部事务议案的提出等事项提出要求而造成的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问题,尤其是随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逐渐分散,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不断被稀释,各种投资和基金公司对于上市公司控制权不断提出要求,这些现象被媒体大量报道,不仅对于上市公司内部产生影响,对于整个经济社会也有一定的震动。从西藏药业控制权之争、方正证券控制权之争案件到上海新梅控制权之争案件再到长园集团案件,说到底,上市公司控制权之争是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出现的一些新现象和新特点而出现的。以往我国公司的最大特点就是“一股独大”,这在国有控股的公司中尤其明显,但是我国上市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呈现出了不同的特点,即股权日趋分散化,参与上市公司投资的各个股东对于公司内部事务治理和外部投资发展逐渐关注,更加注重股东身份的的实质意义,而非以往的代表性质,同时由于我国采用股东中心主义立法模式,对于投资者的权利保障强化,投资环境的优化都有一定的帮助,促使上市公司股东对于公司的控制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上市公司控制权之争日趋激烈。本文中选取其中典型案例,在文章的不同部分进行不同程度的分析,同时着重对于案例背后所涉及的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论述,引出本文主题,即上市公司董事履职出现缺失问题,阐述这种情况所产生的影响,并对此提出一些建议和改变途径,为了更好的说明本文中所阐述的问题,我将文字分为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在讨论本文问题产生的背景和案例的同时引出问题。2014年以来,我国一些上市公司中频繁出现股东因持股变化而对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任免以及公司内部事务议案的提出等事项提出要求而造成的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问题。在叙述案例部分我选取了一个典型的案例和其他一些上市公司控制权案例,典型案例如西藏药业控制权案例,双方争夺者对于董事长、独立董事和经理的选举、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及股票的增持等事项都进行了激烈的斗争,在此过程中引起了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上海证券交易所也有向西藏药业下发监管工作函,依此保证公司和董事会对于全体股东的利益的维护以及经营管理的正常运作,此外,本文还引用了其他几个案例,如“上海新梅”控制权之争事件、“东方银星”控制权争夺案例以及方正证券控制权争夺案例等,以此引出本文讨论的主题——上市公司控制权之争中突出的董事履职问题。上述上市公司控制权案例中,以西藏药业控制权之争为典型的形成,与资本市场环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同时,也应该在公司内部治理中找到本质性的问题所在,在这些案例中本人发现,董事会以及其成员不能很好的发挥其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方面的作用,使得其失去了其本身在控制权之争中的平衡价值,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董事法律地位的独立性丧失,成为控制权之争的工具。上市公司中股东在对控制权提出要求之后的一个普遍的行为就是对董事会成员的更换提出议案,在董事会中培养自己的势力,以便于在提出议案之时能得到更多来自董事会的支持,这就造成了我国上市公司实践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在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争夺之时,董事以及董事会往往会变成股东们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工具,丧失了其应有的法律地位和价值,比如上海新梅案例中,以上海开南为首的一致行动人在取得上海新梅第一大股东之后,就提出改选董事会,罢免现任董事会全部成员等议案,引起了董事会欲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以对抗的行为。其二,上市公司中的很多董事对于董事义务应有之义都有所误解,每个董事以及其组成的董事会并非只代表控股股东的利益、亦非只代表将其选聘入董事会的股东的利益,而是代表着全部股东的利益——不仅包括大股东的利益,也包括中小股东。反观我国很多上市公司中,有着按照股权分配董事席位的不成文的规则,董事成为某个或者某一部分股东的利益代表者,这不仅不利于平衡公司内部权力和公司治理的优化,更加成为上市公司中股东权力争夺的一个强大诱因。其三,上市公司董事在控制权之争中履职意识的缺乏。上市公司往往根据股东股份安排董事席位,这样的行为导致被选出来的董事们忘记了自己是整个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承担者,而非选举其的股东的利益代表,导致实现中其履行职务的意识弱化。第二部分本文对于上市公司董事履职问题的原理以及产生进行了理论分析,这部分主要分了三大内容。第一部分的内容是对于上市公司董事职权来源的正当性进行的分析,从两权分离制度的提出和其在上市公司制度中的发展、委托代理理论在上市公司中的运用和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发展三方面进行分析。Berle和Means的著作《现代企业与私有财产》一书曾对控制权理论进行过详细的阐述,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实际和理论的发展,企业的所有者控制不能满足企业的发展,逐渐将企业的经营权在其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将其交给专门的管理人员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以便于企业更好的被管理。而在现代法学中,委托代理关系的本质就是一种契约性法律关系,而基于契约,代理者享有了某些限权,那么他就有了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公司内部的股东与董事会、经理等机构的关系就可以看成这种契约关系。随着公司运营的专业化,当公司的所有者不足以以个人能力去经营管理一个大规模的公司企业,其经营管理权被从所有权中剥离,以雇佣等方式选择更好的经营管理者,此时,委托代理的契约关系即告成立。公司内部各高级管理中,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作为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董事会的成员是由股东们选出的。在经营管理中,董事等高级管理对公司的经营运作的好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现代职业经理人制度是随着现代公司股权分散化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制度逐渐发展起来的,随着这项制度的发展,经理人逐渐职业化、专业化。我国也对于这项制度给予了一定的肯定。第二部分内容阐述了几个主要的关于董事职权的理论,如代理说、信托说、代表说以及委任关系说。第三部分内容对于我国上市公司发展过程中董事履职问题的产生进行了讨论。在阐述董事履职问题产生的背景的同时,对于我国的特点进行特别的论述。在上市公司的发展过程中,首先由于多种投资机构的出现、大股东股权稀释等原因,公司整体股权结构趋于分散,股权主体多元化,曾经“一股独大”的重要特点逐渐得到改变,其他股东实现控制公司的可能性增大;其次,随着公司发展,公司治理逐渐专业化,投资方式日渐成熟,股东们对于公司的管理的能力和意愿不管的加强,使得他们对于自己投资的公司提出要求,通过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谋求席位支持成为其掌握控制权的主要手段之一。本文的最后一部分对于我国董事职权和义务在法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阐述,同时指出存在的缺点、解决办法以及必要性等。我国公司法以及与上市公司有关的各种法律中对于董事的职权义务在法条中的规定比较模糊,对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职权没有明确分工,而且没有对董事、董事会以及相关管理人员的权利予以描述,导致实践中,很多大股东、控股股东控制董事会选举,取得公司的控制权。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应该对于董事的基本的法定权利予以完善,增加对董事权利相关方面的保障;基于学术界对于股东无理由撤换未到履职期限的董事的合理性的讨论,法律应予以认定;同时还要完善对于董事履职问题归责相关的规定,以保证董事在出现公司治理问题之时能够正确把握履职方向,使公司治理向法治迈进。同时完善职业经理人保护和制约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相关投票机制等。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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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58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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