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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10 23:26

  本文关键词: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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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市场经济的效率原则下,公司为了快速获得融资或是短期的银行借贷过桥等目的,往往会要求借款人之外的第三方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这使得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常态化。1993年的《公司法》较新《公司法》,在对公司担保问题上规定较为简单粗略,使得在经济高速发展状况下产生的公司担保行为颇受争议,担保的性质、方式游离在法律的边缘。无法律规制的公司对外担保导致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矛盾凸显,使得1993年《公司法》第60条不再适应经济效率及担保常态化的趋势。2005年《公司法》在公司对外担保方面则有了变革,从决定主体、决策程序、决定权限、特殊担保都做出了相关规定,其第16条应当是整个体系的核心,平衡和保护着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然而,在第16条实施十年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关于该条性质、适用方面的争论从未停止。争论产生于对第16条的理解上,在对其理解上的差异是目前实务界和理论界判断公司对外担保效力有无的症结所在,即第16条属性问题上,是否为强制性规范甚至是效力性规范,公司违反该条是否导致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理论界的学者们,各有说辞,难达成共识;司法实务界也会因为法官对该条的认识不同,影响对类似案件的判决效果。本文以剖析公司担保审判路径与效力认定为终点,摘选了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期公报的指导性案例,通过回顾案件关于中建材与银大公司担保纠纷,对案情简介、争议焦点以及二审判决理由进行了梳理,提炼出目前关于公司担保的两个焦点:其一,担保人若违反《公司法》第16条规定时,该条是法律赋予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决策主体、决策程序、担保数额等担保议事规则的内容做出规定的法律规范,依据该条直接认定外部担保合同效力是否可行,其性质如何?在学界对该规范的性质仍存有争议、实务裁判中存在说理不清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下,直接适用认定合同效力,法院裁判的逻辑是否合理?其二,章程公示本身并不能成为第三人知悉的证据,是抛弃越权理论与推定通知理论的共识。如此而言,违反章程关于内部行为管理的规范是否对因此而产生的外部行为造成影响?换言之,法律赋予章程的权限约束担保权人与否,是对合同效力判定的关键因素。该约束力要求担保权人承担何种标准的义务,是本文提出的效力判定解决之道。性质问题也是学界争论较多的。要认定第16条的性质,则有必要从我国公司法担保规则体系出发,系统分析规则内容及其功能,理清条款在公司法中的地位,得出立法者在法条设立时的价值选择,认知到条款考量效率与平衡利益的目的;再者,通过对国内文献的研究,比较分析目前我国学界对判定第16条性质的观点,本文对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的争鸣,特别是对效力性与管理性规范的区分上的争议作了一些评析,也尝试从16条立法本意出发探析其性质为内部的效力强行性规范;同时,本文收集了本案作出判决之后,一些地方法院所作出的实务判决情况,从实务中分析第16条在判决中的作用与法院的传统判案逻辑,根据前文理清的规则性质与实际区分性质难度,深刻剖析了法院判决逻辑。论者认为效力的认定途径不应当从对该法条的性质界定角度出发,该条也只是内部决策的程序规定,是内部行为的强行规定,其与合同法中关于效力性、管理性规范所针对的对象并不一致,通过这种“介质”来搭建认定公司担保合同效力的桥梁实则有悖立法原意,不符合认定外部行为效力的逻辑。在论述了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质问题之后,论者认为仅从性质角度分析担保合同效力并不合理,而且该条规范却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的合同效力,仅仅赋予了章程的内部选择权,若仅根据该条直接作为判决依据,难免有违合同法原理之嫌。那么如何寻求判案的平衡点,平衡公司担保中的内部行为与外部行为是重要论题。论者对主要违规担保的情形,并视章程记载情况进行类型化分析,分析越权时或是违规时的效力认定问题;也对学界主流的几种观点进行了文献研究,归纳了章程在认定公司担保合同效力中的作用,进而延伸到章程对世效力的问题中来。法定限制下,章程所具备的规范作用能否及于担保权人,是本文要阐释的要点之一,担保权人在接受担保之时若没有必要的责任来约束其行为,论者认为会造成双方利益的损失与诉讼的风险。从合同法、担保法与公司法的法律框架上,对公司越权行为的规定及在处理担保合同问题上,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理应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而对第三人善意的判断是认定合同效力的关键因素,法院判决逻辑应落于此处。那么在违反章程规定的几种情形下,第三人履行何种注意义务才能认定为善意?论者对担保权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行使必要的注意义务进行了分析论证。根据公司法理论以及现实交易情况,可操作、合理的注意义务是实现善意行为的前提,本文认为形式审查标准满足该要求,同时也分析了相对人恶意下的法律问题。在该部分中,笔者也对本文案例进行了分析,肯定了案例所带来的影响,同时也指出案件判决理由欠缺说服力,重申了本文认为合理的认定路径。最后,在对公司担保问题有了较为完整的梳理、论证后,论者也发现目前我国对外担保规则中的一些漏洞与欠缺,基于此提出一些可操作的建议。主要是针对目前存在的制度漏洞与执行困境两个方面提出一些意见。其一,针对目前公司对外担保制度上的疏漏,本文拟从特殊公司形式、章程未规定情形、担保业公司以及对担保数额审查角度,表明本文的态度并提出建议;其二,对于现存审查执行过程存在的困境问题上,本文希望能从公司内部人员与配套技术措施方面予以完善。结语中,本文在总结文章的同时也对最高院最新一期公报关于公司担保案例进行了评析,对于该案件,法院确实转变了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的判决思路,但对于担保权人所要承担的义务要求上有过轻之嫌。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1.9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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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曾大鹏;;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研究——基于法律解释方法之检讨[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05期



本文编号:1168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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