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公司出资的法律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16 16:50
本文关键词: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公司出资的法律研究
【摘要】:在我国,土地的性质被人为划分为两种,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土地可以转为国有土地,但国有土地不能转为集体土地。在当今的体制下,农村集体土地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转为国有土地,集体成员内部也可以互相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但在我国当前国情下,,这一人为设置的藩篱不利于土地的整合利用和价值体现。农民或集体企业的集体土地使用主体、流转方式均被限制,急需获得和城市土地同台竞价的机会,以更市场化、专业化的姿态进入市场。在2014新修订的《公司法》宽松准入的大趋势下,原《公司法》中关于出资的规定也值得研究一番。出资数额、期限的管制放松,出资方式的灵活便捷也是市场发展的必然需求。探讨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公司出资不仅有深刻的理论价值,也同时具备这一领域改革的实践指导意义。 本文从我国当前土地使用现状出发,从公司出资的可行性和技术性进行分析,探讨股东权利归属和义务履行,因研究领域较为新颖,因此结论尚需实践加以证实和完善。
【学位授予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3.2;D922.3;D922.291.9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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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92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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