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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股东权保护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19 12:08

  本文关键词:优先股股东权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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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2014年3月21日我国优先股制度推出后,先后已有近十七家上市公司公布了优先股发行预案或者完成发行。境外优先股的发展历史表明优先股股东权保护是优先股的前提条件,在我国公司治理不规范,法制建设尚待加强的环境下,优先股股东权的保护考验着市场和政策制定者的智慧。本文首先结合我国优先股制度和境外尤其是日本对种类股的研究,从优先股利润分配、剩余财产分配、回购、转换等方面对优先股股东权进行了深入分析。为了找寻优先股股东权保护的理论基石,本文从现有日本及台湾立法表述上的线索出发,发现优先股表决权的缺失和优先股存在的合法性在于商事效益原则,商事效益原则在公司融资领域具有高于股东平等原则的地位,故通过股东平等原则的例外允许表决权缺失的优先股存在,然而优先股表决权的缺失会导致公司管理层风险与利益的错位,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导致委托代理成本的激增,从而损害优先股股东权利。另外,作为优先股股东权保护机制的种类股东大会制度在试点办法中的规定并不完备,立法也没有规定调整不同种类股东之间关系的指导原则,现行规定和实践中条款的设置也没有明显地指向优先股股东权的保护,反而更倾向于优先股增强银行资本实力和公司融资的作用,因而有必要对优先股股东权进行保护。优先股的存在系基于商事效益原则的考量,对股东平等原则做出的例外,然而通过对优先股背景下股东平等原则的内涵分析,股东平等原则基于其理论上的独特价值和保护优先股股东权的呼唤,仍然应当作为保护优先股股东利益的首要原则,只是需要在内涵上重新进行解释。优先股的存在使得公司治理更为复杂,董事需要同时处理与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的关系,股东平等原则也需要董事巧妙地落实在公司治理的实践中,这就对作为公司管理者的董事等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强化其信义义务才能更好地协调公司内部各方的利益,更好地保护优先股股东的利益,而优先股背景下的信义义务同样需要针对优先股的特点进行再解释以满足保护优先股股东利益的要求。优先股具有契约属性,美国风险投资的实践表明完善的优先股合同能够促进投资和优先股股东权的保护,这就需要通过公司章程对优先股股东权进行保护。借鉴日本公司法的规定,本文对作为优先股股东权保护具体机制的种类股东大会机制进行了介绍,总结了日本公司法种类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和表决权的行使规则,以完善我国过于简单的种类股东大会制度。信息披露基于其公共物品的属性需要国家强制要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以缓解信息不对称,机构投资者的存在能够大大缓解信息不对称,改善公司治理,保护优先股股东权利。优先股的出现是公司股权创新的结果,也是公司治理灵活性和融资效率的必然要求,对优先股股东权的保护需要注意协调好投融资双方的利益,这样才能得到满意的效果。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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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03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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