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法权益保障
论文摘要 随着反腐败进程的推进,检察机关办案压力的日益增大,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扰乱检察秩序、损害检察人员安全事件呈上升趋势。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作为保障检察机关办案安全、维护检察秩序的第一道防线,其因公受损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加强对司法警察依法履职权益的保护迫在眉睫。本文从主、客观两方面对其受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从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危机意识、扩大立法保护等方面予以探究。
论文关键词 执法权益保障 暴力抗法 法律保护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人民警察警钟之一,是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开展各项检察活动的法定成员,担负着保障检察机关办案安全、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护检察干警人身安全、监督内部规范执法等重要职责,在检察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职现状
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检察机关的办案压力日益增大,上访、闹访、暴力威胁检察人员安全等扰乱检察机关办案、办公秩序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也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在保护办案人员安全、维护检察秩序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保护检察办案安全、防范危险的最前沿,其规范执法的权益却无法得到保障,导致暴力、威胁等手段扰乱正常检察秩序的行为发生时司法警察在场却不会管、不能管、不敢管,往往形成需要公安机关出警处置的尴尬局面。
二、司法警察履职权益受损的原因分析
(一)主观原因
1.对法警工作重视不足,法警队伍综合素质不高。检察院检察业务性强,在日常工作中检察官处于主导业务工作的地位, 司法警察处于辅助性工作的地位,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长期以来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一直处于被忽视的状态,长期对法警工作不重视,甚至认为法警的作用就是看看门、打打杂。一方面导致对司法警察队伍入职把关不严,平时疏于管理,法警队伍老龄化明显。另一方面,对在法警缺少系统的专业的培训,导致一些人员警务技能不够扎实和实战能力不强,不真正具备“一熟、二懂、三会”的基本素质。
2.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应急处置能力较差。司法警察的工作相对单一枯燥,致使法警逐渐模糊了自身的职责定位,认为法警工作价值不大,没有上升空间。长此以往,一些人在其工作岗位上产生麻痹大意的思想,缺少危险意识、缺乏基本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往往在履行法警职责时只是走走过场,当突发情况发生后,毫无思想准备,甚至手足无措,导致原本可以避免的危险或损害发生。
(二)客观原因
1.对司法警察执法权益的法律保护不足。我国现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制度的法律渊源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警察法》。目前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和队伍管理的具体依据主要是高检院新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以及《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等检察机关内部规定。
《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但《刑法》、《刑诉法》等法律法规只规定了对严重侵害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的行为予以处罚,对司法警察履职过程中被推拉撕扯、谩骂围攻、侮辱、诬陷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法律上缺乏有力的处罚依据,致使依法履行职责的司法警察执法权益得不到有力保护。
2.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权规定的强制手段不足。新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权进一步拓展和细化,《条例》明确了司法警察职责,规定了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伤害检察人员、扰乱检察秩序的行为,司法警察有权采取控制、强行带离现场等相应强制措施予以制止。但强制手段较为有限,操作性不强,只能够采取制止、强行带离现场等有限的强制手段,不具有公安民警、法院司法警察盘问、现场管制、拘留等手段和措施,面对突发事件缺少有效手段,这也导致了司法警察执法权益的损害。
3.对司法警察履行职务的正当防卫规定不完善。现行《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享有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权利,《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赋予了司法警察在履职过程中正当防卫的权利,但是从内容上看,对于司法警察的保护不完全,由于没有具体、详细的标准来阐述“防卫过当”中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因此导致司法警察的正当防卫意识受到抑制,规定缺少可操作性。在暴力袭击、威胁司法警察人身安全时,司法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权利得不到有力保障。例如在实践中司法警察面对暴力袭警而使用警械致使对方受伤或者其他后果时,由于舆论压力,往往面临接受被批评教育、停职检查的风险,甚至面临因防卫过当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
三、关于保障司法警察执法权益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提高综合作战能力
1.加强队伍管理,优化年龄结构。摆正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的应有位置,消除对司法警察“可有可无”的认识偏差,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管理,针对队伍老龄化趋势,可以根据不同院实际情况,适当扩大法警队伍编制,专门招录司法警察人员,在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素质、技能方面做出针对性要求,提高年轻法警数量和质量,补充新鲜血液,优化法警队伍年龄层次和基本素质。
2.加强专业技能培训,着重培养法警队伍应急处置能力。司法警察队伍作为检察院一直具有武装性质的力量,战术素养和应急处置是司法警察保障检察活动顺利开展的重要能力。有效制止不法侵害,不仅需要过硬的技能、体能和严明的纪律,更要有良好的思维能力、观察能力和应变处置能力。随着检察事业的发展,反腐斗争和打击违法犯罪不断深入,检察人员与司法警察受到越来越多的安全威胁,因此在法警专业技能培训中,不仅要延续体能、技能的常规训练,还可以适当增加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的训练,将常规训练与应急训练相结合、理论学习和实战演练相结合,提高司法警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面对检察人员、检察机关受到暴力威胁时的应变反应能力,从而采取更为合理有效的控制手段,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损害。
(二)加强危机教育,提高司法警察自我保护意识
加大教育宣传力度,自我防范是警务安全之本,在强调勇于上前的同时也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首先要树立司法警察的危险意识,以案示警,司法警察履职中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善于观察,灵活的处置突发情况,坚决杜绝违反规定的行为。其次要树立司法警察的责任意识,无论是从法警队伍规范管理上还是警示教育上,都应将安全责任意识提到首要位置,培养和坚固每一名司法警察的责任感、职业荣誉感,用自己的责任心,不放过每一个细节,尽职尽责的完成好每一次任务,才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更大限度的保护自己。
(三)健全和完善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法律保护
1.从立法角度加强对司法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我国法律虽然对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司法警察履行职务、侵害司法警察执法权益的行为做了相关的处罚规定,但也只有威胁生命安全的行为才够得上犯罪,长此以往,不仅无法对违法人员起到震慑作用、无法有力打击违法犯罪,也影响到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信心。
在立法上,许多国家对于袭警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俄罗斯早在苏联时期就明确了对警察权益保护,1962年颁布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严惩人民警察和人民志愿纠察队队员生命、身体和尊严行为的法令》,对在执法过程中对警察进行阻挠和侵犯的,根据不同情节和程度,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方式。在一些英美法系国家,直接将袭警作为一条独立的罪名,《英国警察法》规定了五种“袭警”的犯罪行为,即“殴打警察罪、妨碍警察执法公务罪、冒充警察罪、非法持有警察衣物罪和挑唆不忠罪”。在美国,对袭警有更为严厉的规定,将“袭警罪”作为一项严重犯罪行为,根据美国联邦刑法中的规定,警察在执行公务时,任何与其身体接触的行为都可以看做是袭警,警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甚至使用致命性武器,在处罚的规定上也十分严厉。这对我国司法警察执法权益的保障有着一定的启示作用,尤其是在对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的处罚上予以细化,对司法警察执法过程中被推拉撕扯、谩骂围攻、侮辱、诬陷等不法侵害做出相应处罚规定,真正做好对司法警察依法履职的保护,对损害司法权威的不法人员起到震慑的作用。
2.进一步赋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依法履职的必要法律手段。《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中规定,对于严重妨碍履行职责的行为,公安机关、法院均可采取拘留强制措施予以制止和惩治。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作为保障检察秩序的重要力量,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虽然赋予了司法警察使用武器、制止、控制、强制带离现场等强制手段,但力度不足以维护检察秩序。法无规定及禁止,建议进一步赋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一定的强制手段,明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履职过程中,可以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规定,享有盘问、现场管制、强行驱散、拘留等措施,不仅能大大增加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行动力和执行力,更能有效的保障检察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加强对司法警察履行职务时正当防卫行为的保护。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在倡导人性化执法、规范执法部门公正、公平、公开的法制环境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司法警察正当防卫行为的保护。一方面,司法警察应当严格遵守警械、武器的使用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依法履职。另一方面也要倡导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权威性,对于暴力袭警等损害司法警察执法权益而采取正当防卫的行为,应当予以肯定,不要被舆论所绑架,树立起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神圣不可侵犯的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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