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账簿查阅权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04 23:12
本文关键词:股东账簿查阅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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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中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和成熟。社会公众对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制度已经完全认可,并积极参与其中。众多的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成为公司的股东,大部分为中小股东。作为大多数的中小股东,由于其远离公司经营,而公司董事、经理等管理层掌握着公司大量的核心信息,其利益也就往往受到来自公司大股东或公司决策层高管人员的侵害。为了加强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扩大股东的知情权,健全和完善股东权益保护制度成为各国公司立法的趋势。我国在2005年《公司法》中确立了股东账簿查阅权制度,顺应了扩大股东知情权的国际立法趋势。本文分为四个章节,主要探讨股东知情权体系中的账簿查阅权。第一章首先通过现行《公司法》和1999年《公司法》中有关股东查阅权方面的内容作出简单对比,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进行分析,进而对我国实践中的司法现状进行说明,然后提出股东账簿查阅权制度存在的问题,问题主要包括股东账簿查阅权的范围不够明确,程序简单、可操作性不强以及救济途径单一等问题。第二章对股东账簿查阅权的范围问题进行分析,第一节涉及主体问题,对已转让股份的股东、出资瑕疵的股东、冒名出资人和借名出资人以及隐名出资的主体资格进行认定,对这些主体是否具有账簿查阅权给予分析。第二节内容涉及客体问题,首先笔者对有关客体范围的域外立法进行介绍,然后对我国有关股东账簿查阅权客体范围的理论进行分析,其中涉及对客体范围到底应该采取扩张解释还是文义解释以及原始凭证能否查阅的问题。第三章主要是有关程序保障和司法救济问题,如果只有权利而没有救济,则权利也得不到真正的保障。首先,笔者在程序保障方面对行使程序和方式;查阅的时间、地点、费用;“正当目的”的界定及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丰富和完善。然后对司法救济方面提出除了诉讼之外的多样化的救济途径,如调查令、检查人制度等。第四章笔者根据现实,提出的几点可行的建议,希望我国股东账簿查阅权制度能更好的指导实践。通过此文,笔者希望可以为股东账簿查阅权制度的完善尽一点力量。
【学位授予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1.9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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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高臣;;股东查阅权研究[J];当代法学;2007年01期
,本文编号:1252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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