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司法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09 07:13
本文关键词: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司法适用研究
【摘要】: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了避免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在特定的情形下和个案中,否认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要求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制度,它是在现代公司制度产生之后逐渐发展起来的对公司制度的一种修正。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已经普遍为普通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所确认,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运用。本文通过对两大法系的几个主要国家即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进行简单的介绍,考察其历史渊源,简要分析其理论和实践上的观点和做法,从而得出两大法系国家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上的一些共同特点。之后,本文介绍了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渊源和依据,归纳出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情形的三种情况: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或者抽逃资金、滥用控制权以及混同经营,并分析了各种适用情形的含义和适用方法。在此部分还对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探讨,认为必须具备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和客观要件。本文另对司法实践中的几个焦点问题进行了探讨,首先提出应当扩大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责任主体,把实际控制人以及混同经营中的其他主体纳入到公司法人格否认的考察范围,其次是针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中的举证规则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方案,最后针对在执行程序中能否适应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在执行程序中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应当非常的慎重,从理论和实践的价值取向上应该摒弃。针对上文的分析,,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一些建议,包括进一步探索成文法的制定、优先考虑制定司法解释、加强指导性案例的编撰、规范审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市场监管方面的整顿等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在文章的结尾部分,笔者把自己作为法官在办理涉及公司法人格否认案件的过程中的一点感想写出来,并办理该类案件应当做到的原则,就是“慎办”、“敢办”以及“有理有据的办”。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2.291.91;D92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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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石少侠;;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J];当代法学;2006年05期
2 宋建立;;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实际应用[J];人民司法;2008年16期
3 张闻欣;;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执行程序中的运用[J];人民司法;2010年15期
本文编号:1269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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