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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出资未到位股东权利限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23 10:19

  本文关键词: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出资未到位股东权利限制研究 出处:《广东财经大学》2016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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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法律法规实质上是平衡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法律。2013年《公司法》修改体现了立法者鼓励投资,保护投资人即股东利益的立法倾向,将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制改为认缴注册资本制,因此出现了出资未到位情形。也使得公司及债权人承担更大的风险。本文通过对出资未到位股东的股东权利限制进行研究,以期能用限制股东权利的方法,使股东、公司、债权人三方利益相关人的权益得到平衡。本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介绍股东权利的相关理论,对股东权利的内涵、性质及具体股东权利进行分析,然后讨论股东权利限制的必要性及限制的条件。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基本内容,并分析出资未到位情形对股东资格及股东权利的影响。第三部分主要讨论认缴制下股东权利限制的问题,包括对股东权利的分类限制问题及出资未到位股东的分红权的限制;对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限制条件界定不清,限制缺乏灵活性;表决权中出资比例界定不清限制不足;知情权限制条件缺乏操作性;未实缴出资股东退股权限制不足问题。第四部分研究股东权利的限制方式及限制条件。法律应当作一般性的限制,公司章程个性化、股东会决议灵活限制股东权利,其次对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提出建议:所得红利优先出资、按实缴比例分配剩余资产、限制认缴出资表决权、以出资比例、持股比例限制知情权、限制未实缴出资股东退股权。
【学位授予单位】:广东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91.9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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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23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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