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合同路径与公司法规则的正当性.doc.doc 全文免费在线阅读
发布时间:2016-10-07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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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培新:《公司法的合同路径与公司法规则的正当性》,《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根据公司合同理论,公司作为一种合同机制,之所以能够取代市场,是因为公司内部的科层序列很好地降低了合同各方的交易成本。这一理论中公司合同的基本分析单位是个人,即各个合同方,而股权只是公司这一合同联结体的诸多投人要素之一,其他还包括资本、经理才能、劳动力和原材料等。公司合同理论认为,市场竞争的结果将达成最优的合同安排,而不需要国家法律的介人,正如威廉姆森所言,政府没有任何特别的权力来取代公司组织结构的创新。将公司合同理论放到合同自由的思想长河中,不难看出该理论与自由主义大师哈耶克所提倡的“自发秩序””观一脉相承。根据哈耶克的政治哲学,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将自发地形成社会秩序,更高层级的权力组织无须向他们发号施令。与外部秩序相对应的外部规则,尽管是人类社会秩序所不可或缺的治理工具,但是它绝不能因此侵扰、或者替代内部秩序得以生成并维续的内部规则,否则自生自发的内部秩序和植根于其间的个人行动自由,就会蒙受侵犯并遭到扼杀。哈耶克得出这个结论的一个关键理由是,现代社会结构的复杂性,远远超过了刻意安排的组织所能达致的任何程度,它并不是依赖于组织,而是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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