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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与中国公司法的发展

发布时间:2016-10-27 09:29

  本文关键词:证券市场与中国公司法的发展,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证券市场与中国公司法的发展

摘 要:证券市场与中国公司法的发展表明,证券市场由为公司提供证券交易场所的被动地位慢慢转向引导或推动公司法积极发展的主动地位,尽管有证券法规范侵入公司法领域、证券监管机构越权等可质疑之处,但并不能阻碍这种现象的深入发展。证券上市资格制定权和审批权由监管机构到交易所的移转,以及证券市场国际化竞争的挑战在促动公司治理法制趋同的过程中,证券法规范取代、架空上市公司法的迹象逐渐清晰。但作为关系法的公司法与证券法立法宗旨的差异,使得证券市场的规范在公司法化的过程中仍需历经公司法的检验。

关键词:证券市场;公司治理趋同;关系法

证券市场最初作为公司融资的场所建立,因而可以说是附属于公司法的,或者是公司法的延伸。但随着证券流通功能的拓展、证券投资价值的开发、证券交易所独立性的增强、证券市场国际竞争的日趋激烈,争夺并稳住更多的上市资源成为市场竞争的焦点,相应的证券公开发行和上市资格、证券交易规则、投资者保护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成为立法竞争的核心。尽管这些事项与公司密切相关,或者原属于公司法的调整范围,但其在规范形式上却表现为证券法。在此意义上,公司法似乎有衰落的迹象,至少在局部规则上出现被证券法取代或架空的迹象。因此,,回顾中国的公司立法,再对照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观察、整理并反思证券市场与中国公司法的关系是现实而急迫的课题。

一、中国公司法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发展

(一)起步阶段

改革开放之初十余年间,除了《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已失效)、《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已失效)、《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指导性的规定外,中国的公司立法多是公司管理方面的规定,如《工商企业名称登记暂行规定》、《公司登记暂行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关于公司设立、组织架构、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规定并不多,“皮包公司”的大量出现说明了这一问题;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还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并非独立的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仅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一种公司形态,股份公司这种典型的现代公司形态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因此,这一时期的中国公司立法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正处于从传统企业法向现代公司法的过渡阶段。

改革开放初期企业资金短缺的现实使得发行债券、股票等社会融资方式逐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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