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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8-04-12 23:41

  本文选题:股东出资义务 + 股东瑕疵出资 ; 参考:《西南财经大学》2012年硕士论文


【摘要】:在现代公司制度下,作为经济体形式的公司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股东依照章程规定完整的履行出资义务是股东最重要最基本的义务。股东需要以承担出资义务为条件,来取得股东权利,并获取有限责任的庇护,如果股东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行使将受到限制;股东瑕疵出资,不仅会使公司失去其法人人格得以独立的财产基础,还将会影响市场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此外,公司章程确定了股东所承担的出资义务,这一公示形式是公司的交易对象获取公司信息、判断公司运营能力、预测交易后果,从而决定是否与公司进行交易的重要依据,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资本成为债权人衡量公司信用的重要标尺。可见,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影响公司的存续和正常经营,决定股东身份的获得和权利的享有,甚至牵涉到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及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持,因此,无论对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及社会经济秩序,股东出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我国还未形成完善的商业信用体系,股东瑕疵出资的现象层出不穷,早在《公司法》未修订之前,在某些地区股东出资不到位而公司又领取营业执照的现象大约占已登记公司总数的60%以上,其中个别地区甚至高达90%。1在《公司法》修订之后这一情况也未得到明显改善,在涉公司类纠纷中,由股东瑕疵出资引发的纠纷所占比重仍然较大。与此同时,缺乏健全有效的法律规制,法律适用和司法审判的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也纵容了这一现象的日益猖獗。在此背景下,研究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本文将立足国际视角,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对瑕疵出资股东责任展开分析。 本文除前言和结论外,文章结构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是对瑕疵出资基本法律问题的分析,首先,本文从股东出资义务出发,主要着眼于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针对理论界对于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的各方观点进行分析,认为由于出资义务是股东基于自愿原则,以设立公司为目的而达成的合同所产生的义务,且章程和协议作为出资义务的根据,具有合同性质,但同时也具有法定性,从而得出股东出资义务是一种具有法定性的约定义务的结论,对股东出资义务性质的界定是进行股东瑕疵出资责任制度研究的切入点;其次,简要介绍了股东瑕疵出资行为的多种分类方法,根据后文所须研究的内容选择依据瑕疵出资的行为方式将瑕疵出资行为分为完全未履行出资和未适当履行出资。此外,认为抽逃出资不属于瑕疵出资的范畴,其本质是对公司权利的侵害,同时对瑕疵出资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研究,为后续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的逐层剖析提供研究的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对瑕疵出资股东的法律地位进行研究。首先,介绍股东资格认定的一般标准,包括实质要件说,即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为是否履行出资义务,以及形式要件说,即股东是否被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工商登记等形式,其次,讨论瑕疵出资情况下如何界定股东资格,并结合我国公司法及相关理论和股东认定在实践中的体现进行分析,从而推导出结论。最后通过探讨出资义务、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三个概念间的逻辑联系,即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则构成瑕疵出资,未依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并不妨碍股东资格的取得,而获得股东资格并不表示取得了所有的股权权利,并在此理论研究基础上,针对瑕疵出资对股东权利行使范围的影响进行探讨。 第三部分是本文的核心内容。通过上文对股东出资义务及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权利行使范围的分析,推导出瑕疵出资股东应承担瑕疵出资责任。本部分以法律关系构造为中心,以股东瑕疵出资时承担责任的主体及责任所对应的相对人所表现出的不同的责任形式作为研究的角度,探讨瑕疵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具体包括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对已足额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所承担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及责任形式等方面的分析,及其瑕疵出资股东之外的其他人因瑕疵出资股东的行为而承担的责任,涉及已足额出资股东,董事、高管对公司的责任。首先,对于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本文主要讨论其所承担责任的性质和责任形式;其次,对于瑕疵出资股东对已足额出资股东所承担的责任,主要围绕责任性质、归责原则、适用范围及具体形式来展开分析,认为瑕疵出资股东与其他股东订立出资协议,并同时被具有自治规约性质的章程所约束,形成了合同法的契约关系,因此,瑕疵出资股东对其他已足额出资股东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为违约责任;第三,对于瑕疵出资股东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着重于责任理论的分析,即对法人人格否认及代位求偿权的理论依据与适用情况的分析;同时,针对司法实践中在瑕疵出资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方式没有统一规定的情况,本文通过整理、分析所收集的相关案例,选取提炼了部分案例并加以归类总结,用以说明法院在具体审理过程中的态度并提出自己的看法。第四,本章分析了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资本充实责任,以及董事、高管在违背忠实、勤勉义务时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最后,该部分还介绍了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后,对该瑕疵出资责任的承担主体的几种态度,分别为转让方责任说、受让方责任说、善意受让股东撤销免责说及转让方和受让方连带责任说,并对四种观点分别进行了分析探讨,而从得出比较赞成转让方与受让方连带责任说的观点。 第四部分是本文研究的最终归属。该部分基于第一部分至第三部分关于瑕疵出资责任的相关理论分析,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分析总结的基础上,指出目前立法仍有不足和空缺,从完善股东出资违约责任、资本充实责任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三个方面展开探讨,并结合立足本土实际,对健全我国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第一,完善出资违约责任,具体包括对瑕疵出资责任中出资差额的应返还范围的界定,细化催告失权程序,引入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问题;第二,完善资本充实责任;第三,保护债权人利益,具体包括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评级体系及公示制度,股东出资瑕疵责任对债权人的事后救济,确立相关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本文的拟创新点在于:第一,将股东出资义务作为本文研究的切入点,认为股东对公司承担的出资义务本质上属于约定义务,但该约定义务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权利人不得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第二,通过比较分析国内未采用诉讼时效的考量以及国外适用诉讼时效的制度环境,认为我国应适用合理的诉讼时效,如此规定符合市场经济的运作模式,同时还有利于完善我国诉讼时效理论。第三,对于规制瑕疵出资股东,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机制和措施,前人的研究多立足于事后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机制,本文认为为了加强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还应关注事前的防范措施,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评级体系及公示制度,将事前的预防机制和事后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机制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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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2.291.9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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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74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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