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公司法的决定_浅论中国公司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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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国公司法的修改 投稿:秦唍唎
2 0 1 3 年第 3 期 总第 1 8 5期 经济研究导刊 EC ONOMI C RE S EARC H GUI DE No . 3, 2 01 3 S e ia r l No . 1 8 5 浅 论 中 国 公 司 法 的 修 改 郭 冬 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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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3 年第 3 期 总第 1 8 5期
经济研究导刊
EC ONOMI C RE S EARC H GUI DE
No . 3, 2 01 3
S e ia r l No . 1 8 5
浅 论 中 国 公 司 法 的 修 改
郭 冬 梅
( 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 , 黑龙江 牡丹江 1 5 7 0 0 0 )
摘
要: 由于中国公 司法 实践起 步晚, 理论研 究不足 , 起草 时间仓促 , 存在许 多先天的不足和缺 陷, 如: 中国公 司法
的主要 问题是操作性不够 , 可诉性 不强, 法律 空白多。可见 , 公 司法的全面修 改是其 自身发展的迫切 需要 。 加入世 贸组
织, 资本市场的国际化 、 全球化 、 法治化 也给 中国公 司法的修 改提 出了客观要 求和提供 了良好的时代机遇 。
关键词 : 公 司法; 修改; 建 议 、
中图分类号 : D 9 2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 编号 : 1 6 7 3 — 2 9 1 X ( 2 0 1 3 ) 0 3 — 0 1 3 0 — 0 2
公司法的发展有其 自身的规律 , 它 与一个 国家 的经济体 制、 社会经济结构和经济水平是 紧密联系的。 但是 , 当代公 司
家立法机关的关注 。所以 , 第九届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曾将修改公司法列入立法规划 。并且曾明确指出 , 要进
一
法的发展必须关注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 , 即全球经济一体化
的进程 。 中国已于 2 0 0 1 年加 入了世界 贸易组织 , 以此为契
步做好上市立法工作 , 重点 抓好对公 司法的修改与补充 。
机, 中国经济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 的进程大大加快 了。在这
种情况下 ,, 面对今 天的经济生 活 , 公司法观念上的陈旧 、 技术
二、 中 国公司 法修 改的要 点
1 . 充 实公 司设立制度。降低公司设立注册资本的最低 限
上 的落后 、 手段 上的非市场化 等缺点 已 日益明显 , 并 已严重
制约 了中国企业 制度改革 , 必须作 出重大修改。
一
额, 股份有 限公 司实行折衷授权 资本制 , 简化公 司设立 的程 序实行准则主义 , 进一步明确公 司设立 的责任。 2 . 完善公 司治理 制度 。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 , 健全监事制 度, 增加董事监事 背离及离任 义务 的规定 , 建立 良好的秘 书 制度 , 切 实扩大和保护股东股 民的合法权益 。
3 . 增加跨 国公 司及其关 联公司的规定 , 强化对关联交 易 的事前行为进行约束 , 加强对关联交易 的管理 。
、
公 司法 的颁 布 与修 改
现行 的中国公 司法 于 1 9 9 3年 1 2月 2 9日颁 布 , 次年 7 月 1日开始实施 。 至
今 , 已十八年有余。 期 间, 仅修改过一次 ,
即九届全 国人 大常委会第 十三次会议 于 1 9 9 9年 l 2月 2 5日
作 出了关于公 司法修改 的决定 。根据该决定 , 仅对公 司法修 改了两条 , 这次修改公司法的主要 目的是 支持高科 技股份有 限公 司进入证券市场 直接融资 , 以促进 高新技术产业 发展 。 应该 指出的是 , 公 司法经修改 之后 , 国务 院没 有作 出相应规 定。 并且 , 中国证监会虽在着 手制定企业股票发行 、 上市的规 定, 但仍处于征求意见过程之中。因此 , 公司法第 2 2 9条第 2
款关 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的规定并未在 实践 中实施 。 高
4 . 规定股东虚假 出资 、 抽逃 出资的 民事责任 , 确立并 完善
股东直接诉讼制度 , 建立股 东代表诉讼 制度 , 强化公 司的社
会 责任 和环境责任等 , 加强诉讼保 护。 5 . 努力创造 良好 的社会环境 , 提高法治意识 , 保证中国公 司的规范运作 , 切实使公 司的设立 、 治理结 构及其他活 动方 面的规定能严格依照公 司法 的规范运作 。
新技 术股份有 限公 司发行新股和股票上市 , 仍在执行公司法
原有规定和 中国证监会 原有 规章 。1 9 9 3年 1 2月 2 9日颁 布
三、 公 司法 的修 改及完 善
1 . 重视为国有企业服务 。 《 公司法》 对国有企业情有独钟 ,
的公 司法及其 1 9 9 9年 l 2月 2 5目修订 , 对 中国恢 复上 市公 司制度 , 推进国有企业走 公司制之路 , 保 护股东和债权 人合 法权益 , 起 了很重要的作用 。其意义是应该充分肯定的 。但 是, 由于颁布公司法时 , 中国刚刚实行社会 主义市场经 济体
赋予 国有企业许多优 惠和特权 。根据《 公 司法》 第1 5 2条第 3 项规定 , 原国有企业依法 改建设立股份 公司 , 或者 国有 大中 型企业发起设立股份公司 的, 《 公 司法》 豁免适用开业及 连续 盈 利满 三年 的要求 。《 公民法》 第1 5 9条规定 , 国有独资公司
和两个 以上 的国有企业或者 其他两个 以上国有投资 主体投
制, 许 多矛盾 尚未充分暴 露 , 实践对公 司法的规则需求 不及
今 日, 因而公 司法不可避免地会 留下缺陷 。伴随社会投资和 公司实践 的迅 速发 展 , 人们也提 出了许多应 由公司法解决的
问题。 这些 问题 , 不仅弓 l 起学术界与实务界 的注意 , 也引起 国
收稿 日期 : 2 0 1 2 — 1 1 - 0 6
资设立的有限公 司 , 为筹集 生产经 营资金 , 可 以依法发 行公 司债券 。 《 公 司法》 还专 门
规定 了有别于普通有 限公 司的 国有 独资公 司制度 , 并对其公司法理制度作 出特别规定 。在这些
作者简介 : 郭冬梅 ( 1 9 6 8 一 ) , 女, 黑龙 江牡丹江人 , 二级律师 , 从事法学研 究。
一
1 3 0 —
公 司法制度及 规则背后 , 隐藏立法 者这样 的基本理念 , 即企
业 所有 制性 质不 同 , 其 法 律地 位和 待遇也 存在 某种 实 际差
引》 更 清晰地 确立 了上市 公 司与集 团公 司在资 产 、 人员 、 机 构、 财 务等方面相分离 的具体标准 。这些规定 虽然未必适用 于所有公司 , 但 却为“ 公 司所有 与公 司经营相分离” 理念 的建 立奠定 了实证基础 。就制度层 面而言 , 《 公司法》 延续 了原国 营工业 企业法 的许多制度 和规则 , 没有全 面反 映当时国外公
司 法及 理 论 的发 展 状 况 , 更 无 法 反 映 出最 近 十 年 公 司法 理 论
别 。换 句话说 , 《 公司法》 包含 着对非 国有经济 的歧视性 待遇
条款, 未能公平 地对 待所有企业。平等是现代 民商法 的基本
理念 。 在民商法上 , 平等原则意味着法律应 当确认和维护各种 民商事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 ; 至少在公司法上 , 平等原则应 意 味着应 当平 等地鼓励 不同所有制成分 的投资 , 保护不 同投资 者 的投资权益。我们无意否认国有企业在 中国经济生活中曾 经发挥过巨大作用 , 也不 否认 国有企业将 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 但这并不意味着可 以歧视或损害非国有经济 ,或者牺牲 以非 国有经济的未来利益为代价。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 的深入进行 。 国有经济逐渐退出竞争性行业 , 非国有经济、 民间投资和外商
投资将成为 中国下一轮经济发展 的重要 动力 。在此情况下 , 鼓励各种经济成分积极参加 国家经济建设 , 并提供公平 的法
的快速发展成果 。《 公 司法》 采 纳许 多相 当保 守的规则 : 通过 规 定普 通有 限公司制度 , 完 全排斥民营“ 一人公 司” 的合法地 位; 通过 僵化地坚 持“ 法定资本 制” , 以反 映注册资本 是公 司 承担债 务的最终物质担保 的法制观念 ; 通过建立高度集权 的 “ 法定代表人” 制度 , 延续改革之初 出现 的能人现象 。 另外 , 经 过 近十年 的公 司法实践 , 《 公 司法 》 已暴 露出许多 自身缺点 , 暴 露出与现实经 济生活 之间 的巨大差 距和矛盾 , 有些《 公司 法》 条文 已起 到阻碍企 业发展 的消极作用 。笔者认 为 , 修改
律保护机制 , 就显得至关重要 。 如果过分强调保护国有企业 , 必然 产生对 非 国有经 济 的轻 视
, 它 会造 就 出新 的不 公平 竞 争, 阻碍民间投 资发展 。 笔者认为 , 修改《 公司法》 须 自始至终 地贯彻鼓励投资 的思想 , 并采取各种必要 的投资保护措施 。
2 . 重视政府权 力 , 轻视 市场规则对 投资行为 的约 束。重
《 公司法》 应 当全 面 、 正确和合理地反 映建立现代企 业制度的
长期要求 ,在兼顾传 统企业向现代企业转型需要 的同时 , 更
关 注 国 内企 业 的 长 期 发 展 。
4 应 法技术落后 , 忽视了社会经济关系的多样化需求 。 《 公 司法》 似乎期 望建立起 一种统一 的强制性规 则 , 实现对各类
公 司的设 立 、 运行及 内外部关 系进行整齐划 一的法律 调整 ,
视政府权力 和 国家干预是任何 一个经 济转 型社 会所具 有的
特点。在 中国, 为了实现计划经济 向市场经济 的稳定 转型和
不支持各公 司按其 自身情况选 择其 他公 司管制规则 。因此 , 国内许多学者多强调公 司法规 范的强制性 , 甚至认 为各公 司 不得 以股 东 内部 协议或公 司 内部文件 替代公 司法规则 的适
用。 在此 前提 下 , 国外公司法上许多任意性或授权性规则 , 在 引人 中国时被转 换成单一性 的强制规 则。在市 场经济环境 下, 公 司始终不懈 地追求着 利益最 大化 , 当某种任 意性或选
过渡 , 长期 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 的政府管制 只能有步骤地逐
渐退出原有领域 , 不可能采取激烈过渡方式 。市 场化 程度越
高, 国家直接 的干预和管制 也就越 少 , 必要 的干 预和管制 手 段也将会更趋于市场化 。 《 公司法》 第7 5 条规定 , 设立股份有
限公司必须事先得到省级人 民政府 的批 准。但是 , 《 公 司法》 并未对政府 事先批准 的条件 、 程序作 出限制 和规定 , 从而 使 是否批准设 立股份有 限公 司成 为省级人 民政府机 关不可 制
择性规则被确定为强制性或单一性规则后 , 必然形成对公 司 或投资者商业利益 的巨大 障碍 , 同时也就必然会遭到来 自商 业实践 的冲击 。在本质上 , 公司是投资者 以团体形式从事交
易、 谋 取投资利益 的工具 , 公 司法必须体现 出为投 资者服务
约的行政特权。 另外 , 《 公 司法》 还在公 司对外投资 、 公司股份
种类 、 股份公 司发行新股 、 公 司股份 的转 让等问题上 , 授予 国
务院 以规章 制定权 , 或者授 权政府机 关行使行 政特权 , 或 者
实施特别监管。
的立法 思想 。如果公 司法规则与投资者利用公 司形态从事交
易的初衷相悖 , 公 司法规则 将难 以受 到尊重 , 也难 以得到
有 效实施 。当然 , 这并 非意味着公司法规则全部属于任意性规
3 . 公 司法理念落后 , 难 以适应 当今 的经济 实践《 公 司法》 是 旨在实现 传统企业 制度 向现 代企业制 度转型需 要 的专 门 公司立法 , 它既有 延续传统 国营工业 企业法 的内容 , 也有借 鉴当时国外立法经验 的内容 。中国制定《 公 司法》 时所 借鉴 的
国外公司法理论也早 已发生 了重大变化 。 相对于 目前 大量存 在的公司制改革 、 公 司治 理结 构 、 公 司诉讼 的实践 情况而言 ,
则, 凡 与交易安全 和公共秩 序密切相关 的事项 , 应继 续采取 强制性 规范 , 不 允许 投资者或公司进行任意性选择 。但哪些 公 司法 规则 应确定为强制性规则 ,哪些应采取任 意性 规则 ,
立 法者须斟酌诸 多情形加 以取舍 。
5 . 制度供给不足 , 忽视现实生活对法律的需求。 《 公 司法 》 仅有 2 3 0个条 款 , 与其他 国家公 司法相 比, 法律条款 数量太
少, 这也导致 了法律规 范原则性 过强的特点。法律规范言简
《 公 司法》 在观念上 已远远地落后 于时代 的要求 。 就宏 观层 面
而言 , 《 公 司法》 以法 律形式 提 出 了建 立现 代企业 制度 的 问 题, 但若 回忆和考察 《 公司法》 颁布初期 的经济学和法学理论 研究状况 , 当时学界几乎无人 能够清晰 阐释现代企业制度 的
具体概念 , 而 当今 学者 已基本 上接受 了“ 公 司所有 与公 司经
意赅显然是优点 , 它有助于人们 尽快地理 解 、 掌握法 律的基 本思想 。 但从商业实践角度来说 , 法条太少 、 内容过于原则不 仅 会引发对 法条理解 的障碍 ,还 往往导致 法律制度供 给不 足, 类似情况在《 公司法》 中俯 拾皆是。在上述问题未予明确
的情 况下 , 公司投 资者 不得不依 赖 内部协 议调整相互 关系 ,
营相分离” 这一现代企业观念。 通过对股东大会 、 董事会及监 事会等 的职 责分工设计 , 《 公司法 》 接 受了 “ 公司所有 与公 司 经营相分 离” 的原则 , 证券监管机构颁布 的《 上市公 司章程指
但 内部协议 的有效性却始终受到质疑。
[ 责任 编辑
陈凤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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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3 年第 3 期 总第 1 8 5期 经济研究导刊 EC ONOMI C RE S EARC H GUI DE No . 3, 2 01 3 S e ia r l No . 1 8 5 浅 论 中 国 公 司 法 的 修 改 郭 冬 梅 …
2 0 1 3 年第 3 期 总第 1 8 5期 经济研究导刊 EC ONOMI C RE S EARC H GUI DE No . 3, 2 01 3 S e ia r l No . 1 8 5 浅 论 中 国 公 司 法 的 修 改 郭 冬 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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