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产评估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18-06-06 06:39
本文选题:注册资产评估师 + 第三人 ; 参考:《华中师范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
【摘要】:经过二十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已经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律师行业构成了我国的三大支柱服务行业。资产评估以其精湛的评估技术、科学的评估手段、超然独立的职业定位为依托,其评估结果的权威性已赢得了社会的普遍认同。但是,作为资本市场的参与者,资产评估行业的执业风险也在日渐加大。近年来,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一些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案件不断被曝光,在这些被曝光的案件中,很多都与资产评估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虽然目前针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诉讼尚未达到“诉讼爆炸”的境地,但是,资产评估机构的民事责任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由于资产评估特有的估价性特征,资产评估结论与资产的实际状况之间可能会存在差异,由此导致了资产评估界与法律界、社会公众界对于注册资产评估师民事责任问题的争议。我国目前尚未制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法》,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为的法律规范主要散见于《公司法》、《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但这些法律规范并未明确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问题。在资本市场中,如何合理分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投资风险,事关投资者保护与注册资产评估行业的职业发展。在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法律责任与第三人自负投资风险之间寻找平衡点,是市场经济发展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与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问题之研究相比较,理论及实践中关于注册资产评估师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这并不是因为资产评估行业相对于会计师行业具有更高的道德水平或更低的执业风险,而是因为我国资产评估行业是适应我国国有企业改制而产生,在其发展初期受到更多行政因素的影响,独立性不强,责任问题也不那么突出。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资产评估行业在独立性已取得实质性突破。因此,探讨注册资产评估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问题在理论与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分四个部分探讨了注册资产评估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问题。第一部分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历史发展问题进行了概述、对第三人的范围进行了探讨、并界定了注册资产评估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性质。针对目前学界中存在争议的界定第三人范围标准,即应当预见标准、合同相对性标准、已知第三人及可预见标准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在界定第三人范围时应采纳已知第三人标准,以与资本市场的收益风险相一致。在界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民事责任性质方面,对目前我国存在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两种不同的观点进行了探讨,认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性质应界定为侵权责任。第二部分对归责原则进行了讨论,认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在适用方面应采用过错推定。第三部分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民事责任之构成要件进行了探讨,认为在构成要件上应采四要件说。并对各要件的具体构成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进行了梳理,认为在承担主体上应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所在的事务所,但事务所在承担责任后对于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资产评估人员具有追偿的权利。在赔偿范围上,认为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宜采限定赔偿而非完全赔偿。并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免责任事由进行了分析。
[Abstract]:After more than 20 years of rapid development , our country ' s asset appraisal industry plays a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role in the operation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
In the first part , the author makes an overview of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the registered asset valuers , discusses the scope of the third party and defines the nature of the civil liability of the third party .
【学位授予单位】:华中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F233;D9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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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98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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