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清算阶段预期环境侵权之救济
本文选题:公司终止 + 解散清算 ; 参考:《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06期
【摘要】:公司在终止前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但由此所引发的侵权损害事实却在公司终止后"方才发生"或"才被发现",应如何对此类预期环境侵权受害者的权益进行救济是环境危机时代应被重点关注的问题。公司解散是公司终止的重要类型,在解散清算阶段做出预先的制度安排,对于保障公司终止后预期环境侵权受害者的权益起着极为关键的作用。但此阶段的具体制度,目前我国学者多仅提出应借鉴《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DGCL)第278条的规定建立"公司终止后法人资格延续制度",而此合理性较弱的主张源于学者们对该法条的误读。文章首先对此误读进行了澄清,并借鉴该法中真正旨在保障预期债权人权益之内容(第280条至第282条),对我国公司解散清算阶段预期环境侵权救济建制展开了思考。
[Abstract]:Before the termination of the company, the company has carried out the act of polluting or destroying the environment, but the infringement damage caused by it is "just happening" or "only discovered" after the company terminates. How to remedy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victims of this kind of expected environmental tort is a key issue in the era of environmental crisis. The dissolution of the company is the heavy duty of the company. In order to ensure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victims of environmental tort after the termination of the termination of the termination of the termination of the company, it is very critical for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victims of environmental infringement to be made after the termination of the liquidation. However, at this stage of the specific system, the scholars in our country at present only put forward that the "company termination legal person" should be established for reference to the 278th provisions of the "common company law of Delaware" (DGCL). "The qualification continuation system", which is due to the misunderstanding of the law by scholars. First, the article clarifies the misreading and draws on the content (280th to 282nd) which is really designed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expected creditor in the law (280th to 282nd).
【作者单位】: 福州大学法学院;
【基金】:福建省社科基金重点资助项目(2012A010)
【分类号】:D922.291.91;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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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068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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