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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司法保护

发布时间:2019-07-21 08:06
【摘要】: 股利是股东资产收益的重要表现形式,是股东基于股东身份所享有的财产性收益。而股利分配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是一种商业判断行为,分或不分,分多少都由股东会而非股东个人来决定,这就容易使控股股东滥用表决权造成股东会决议不公的情况。当公司没有宣告股利方案或回避分配股利时,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和地位要求公司分配股利就构成了本文所讨论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我国公司法对股利分配请求权受侵害问题提供了几种间接救济途径,股东会决议无效、可撤销之诉、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股东违反诚信义务之损害赔偿责任、股权转让以及司法解散都可以为股东提供司法救济,但是这几种间接救济途径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西方国家设立了强制股利分配之诉,对股利分配请求权进行直接的保护,这对我国司法介入股利分配具有借鉴意义。股利分配请求权作为股东权的一项权能,属于期待权,是具有可诉性的。但是股利分配毕竟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司法干预需要一定的理论支撑和条件限制。期待利益落空理论、股东诚信义务理论、禁止权利滥用理论以及禁止拒绝裁判和法官造法理论都为司法干预的正当性提供了理论支持;穷尽内部救济和大股东恶意成为司法干预的条件限制。另外本文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探索构建强制股利分配之诉的制度构架,尝试既从立法角度又从操作层面,对强制股利分配之诉进行系统而全面的阐述。
【学位授予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2.291.91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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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怀自杰;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规制[D];北方工业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517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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