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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07 15:14

  本文关键词: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问题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我国现行《中华人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出资,同时允许分期缴纳注册资本。《公司法》股东出资的多样性及出资时间的弹性规定无疑有利于鼓励股东积极投资;但另一方面势必会加大瑕疵出资的风险,影响交易安全,也影响公司的经营发展。虽然我国于2010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对瑕疵股权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如瑕疵股权的限制及责任承担等,但仍不完善,因此极有必要对瑕疵股权转让问题给予高度重视。 全文除引言和结语部分外,共分为五个部份,具体结构安排如下: 第一部分,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本部分首先介绍一个瑕疵股权转让纠纷的案例,并由此引出本文要探讨的两个问题: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以及瑕疵股权转让后各主体的责任承担。 第二部分,瑕疵股权的概念及类型。本部分分为两节,首先介绍瑕疵股权的概念;其次以瑕疵出资的不同行为方式为依据将瑕疵股权分为三大类,未完全出资形成的瑕疵股权、完全未出资形成的瑕疵股权及抽逃出资。 第三部分,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本部分分为三节,首先介绍瑕疵股权转让的四种效力学说;然后对这四种效力学说进行评析,虽然四种学说都存在不足之处,但最后选择区别对待说,认为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判断应以股权出让人是否对受让人存在欺诈为依据,若存在欺诈,受让人可撤销合同,若不存在欺诈,则合同有效;最后就瑕疵合同的效力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认为判断瑕疵股权转让合的的效力必须从主体、行为、意思表示三个要素切入。 第四部分,瑕疵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本部分分为三节,首先介绍了责任承担的四种学说;然后对这四种学说进行评析,认为根据受让人善意与否确定责任承担主体说相对更为合理;最后以责任对象为标准,划分瑕疵出让股东的三方面责任,即对公司的责任、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设立股东的责任、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并对这些责任的承担进行具体探讨。 第五部分,结合以上理论,从主体、行为、意思表示对第一部分中的案例进行分析,得出结论。
【关键词】:瑕疵股权 股东资格 转让效力 责任承担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内容摘要6-8
  • ABSTRACT8-10
  • 目录10-11
  • 引言11-12
  • 一、案情介绍与争议焦点12-13
  • (一) 案情介绍12-13
  • (二) 争议焦点13
  • 二、瑕疵股权的界定及类型13-15
  • (一) 瑕疵股权13-14
  • (二) 瑕疵股权的分类14-15
  • 三、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15-24
  • (一) 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几种效力学说15-17
  • (二) 学说评析17-24
  • 四、瑕疵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24-30
  • (一) 责任承担主体的几种学说及评价24-26
  • (二) 瑕疵股权转让责任的分析26-30
  • 五、研究结论30-33
  • 参考文献33-34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周筱法;张迈;付国华;;瑕疵出资股份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J];人民司法;2008年18期

2 郝红;;瑕疵股权转让中的民事责任[J];人民司法;2009年23期


  本文关键词: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问题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29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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