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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债权人得否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19 13:07
  我国《公司法》及《民法总则》均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于"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是该制度适用的条件,债权人的外延便直接关系到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在债权人范围的确定上,普通债权人无疑问,而公法债权人是否可以被包含,目前存在三种观点。虽各有可取之处,但仍可商榷。从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角度,除税收债权人外的其他公法债权人应当被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的债权人范畴包含从而适用法人人格否认。但是税收债权人性质特殊,尽管在民商法体系下适用法人人格否认不存在理论障碍亦有实施机制,但是缺乏税收征管实践中的必要性。 

【文章来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9年02期 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法人人格否认中债权人范围的争议
    (一) 法人人格否认中债权人范围的比较
    (二) 债权人范围的学说与评论
二、法人人格否认中债权人范围的扩展
    (一) 债权人范围扩展的必要性
    (二) 除税收债权人外的其他公法债权人
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的税收债权人
    (一) 民商法体系下的应然制度
    (二) 税法体系下的实然困境
结 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现代复杂社会与民法典的体系[J]. 谢鸿飞.  人民法治. 2016(03)
[2]中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实证研究[J]. 黄辉.  法学研究. 2012(01)
[3]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反避税中的适用[J]. 陈少英.  法学家. 2011(05)
[4]体系前研究到体系后研究的范式转型[J]. 陈甦.  法学研究. 2011(05)
[5]实质课税主义的理论价值确证[J]. 叶姗.  学术论坛. 2006(02)
[6]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要件[J]. 朱慈蕴.  中国法学. 1998(05)



本文编号:2925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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