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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担保决议的解释路径与适用逻辑

发布时间:2020-12-21 10:48
  公司决议是一种非表意的机关行为,其本质是社团内部的意思形成行为,对其属性的考察有助于连接《公司法》第16条和公司担保合同的效力,其本身的解释也应立足于一种跳脱民法范式的解释逻辑。文章认为,公司担保决议需要对三种具体类型的利益关系进行衡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利益关系指向的是决议行为的本质,此时的关键在于何者有公司担保的决议权;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衡量遵从的是社团法中"多数决"的政治机制;公司与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则由公司决议的形式构造(表象)决定并构成相对人外观信赖利益的逻辑起点。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2019年01期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公司法》第16条规范解释路径之审视
    (一) 相关规定还不够明确
    (二) 忽略了法律适用过程中的论证
二、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的解释重心
    (一) 法人章程或权力机构的决议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
    (二) 公司相对人实属“善意”
三、公司担保行为的前置问题:决意并非表意的法律行为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法总则》背景下的商法前景[J]. 叶林.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1)
[2]民法典编纂中的决议:法律属性、类型归属与立法评析[J]. 瞿灵敏.  法学论坛. 2017(04)
[3]论法教义学背景下的商法理念培养[J]. 刘斌.  公民与法(法学版). 2015(04)
[4]公司担保合同的相对人审查义务[J]. 梁上上.  法学. 2013(03)
[5]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代表行为[J]. 朱广新.  中外法学. 2012(03)
[6]我国金融法功能主义倾向的反思[J]. 徐强胜.  中国商法年刊. 2008(00)
[7]商行为的性质[J]. 叶林.  清华法学. 2008(04)



本文编号:2929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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