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的债权人保护
发布时间:2017-04-08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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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法通则》中以合同型联营和合伙型联营的形式对法人合伙进行了规范,这被认为是我国合伙制度正式建立的开端,在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我国正式引入了有限合伙企业。由于有限合伙在资本运作、责任混合以及税收优势等方面的特殊性,其作为一种灵活的企业形态被广泛应用于各类高新技术产业和风险投融资行业之中。但是,引入有限合伙在鼓励投资促进企业发展的同时,却导致有限合伙债权人的利益面临巨大的风险,因此本文将有限合伙债权人的保护作为研究对象,在分析国外有限合伙企业相关立法与制度的同时,充分结合我国有限合伙立法现状,指出我国有限合伙债权人保护制度的缺陷,并依此提出具体完善的建议。文章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一、分析有限合伙债权人保护的必要性。有限合伙调动了不同类型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同时避免了对投资者的多重征税,极大的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这是保证有限合伙制度活力和充分激励市场资本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和风险投资行业的主要原因。但是也正是由于有限合伙种种的制度特点,使得有限合伙债权人与其他商事主体债权人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体现在所享债权的二元性,风险转移至合伙企业债权人和普通合伙人之上等,且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实际偿付能力欠缺,加之我国投资环境不成熟,所以有限合伙企业在营运过程中容易引发一系列对债权人债权实现不利的事宜。本部分从合伙企业与其债权人风险和利益的平衡的目标指向出发,对有限合伙债权人的保护的必要性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分析。 二、分析我国有限合伙债权人保护中存在的缺陷与问题。由于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引入较晚,有限合伙制度的立法属于起步适应阶段,其中的各个制度、规范有一定的滞后性和局限性,使有限合伙债权人保护存在一定的欠缺。第一,本部分从资本运行的角度出发,以设立出资阶段、设立之后资本变动为节点对我国《合伙企业法》中存在的如未区分出资性质及宗旨等不妥之处进行逐一讨论。第二,对于其有限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虽然我国《合伙企业法》借鉴了美国“安全港”制度和有关民法中“表见代理”和公司法中的“刺破公司面纱”等制度,但对债权人保护仍然存在部分不细致之处,特别是需要进一步完善对有限合伙债权人知情权的保护。第三,对于其经营管理中利润分配问题,我国《合伙企业法》中的规定过于宽松,利润分配的可操作性大,进而导致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隐形风险加大。第四,对于两类合伙人身份转化的相关问题,法律并未给予适当限制,且并未对此情况下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有所保护。第五,对于有限合伙人竞业禁止的问题,由于法规采取了十分宽松的立法模式,容易间接危及到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第六,对于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和解散的规定,《合伙企业法》中对这一问题的表述显得不够明确,并且没有恰当的对有限合伙企业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进行细致的安排。 三、结合上一部分论述的有限合伙债权人保护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我国有限合伙制度处于刚刚起步不断探索和发展的阶段,因此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与否将直接关系到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发展。本部分针对以上相关问题,结合国外先进的有限合伙债权人保护制度提出了以下研究:包括第一,完善有限合伙企业出资制度,明确未缴出资的补救规则,对企业增减资和出质有限合伙人份额进行规范。第二,对有限责任制度中执行合伙事务的界限进行说明,增加越权执行合伙事务的责任条款并完善“安全港”规则。第三,完善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第四,对合伙人身份转化时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进行保障。第五,对过于宽松的竞业禁止制度进行有条件的适当限制,保障债权人债权行使不遭遇恶意规避。第六,对退伙、解散制度中我国法律不清晰的规定进行梳理和说明。
【关键词】:有限合伙 债权人 有限责任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中文摘要4-6
- ABSTRACT6-10
- 0. 引言10-17
- 0.1 问题的提出11-12
- 0.2 研究现状12-17
- 1. 保护有限合伙债权人的必要性分析17-25
- 1.1 有限合伙是我国商事组织形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17-18
- 1.2 有限合伙的特点和优势18-20
- 1.2.1 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优势18
- 1.2.2 有限合伙企业的外部规制较少,内部管理灵活18-20
- 1.2.3 有限合伙企业天然的税收优势20
- 1.3 有限合伙债权人的特殊性及其风险来源20-23
- 1.3.1 有限合伙企业债权人主体20-21
- 1.3.2 有限合伙债权人的特殊性及风险来源21-23
- 1.4 保护有限合伙债权人的目标诉求23-25
- 2. 我国有限合伙债权人保护存在的困境25-38
- 2.1 我国有限合伙债权人保护的法律缺陷25-36
- 2.1.1 资本运行制度对债权人保护的不足25-27
- 2.1.2 有限责任制度对债权人保护的不足27-31
- 2.1.3 利润分配的随意性危害债权行使31
- 2.1.4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身份转化制度31-32
- 2.1.5 竞业禁止制度间接危害债权人权益32-33
- 2.1.6 退伙和解散制度对债权人保护的不足33-36
- 2.2 我国有限合伙债权人保护中存在的现实困境36-38
- 2.2.1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制度流于形式36
- 2.2.2 有限合伙企业信息公开程度低于商事公司36-37
- 2.2.3 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实际偿付能力往往不足37-38
- 3. 域外法律规制经验38-41
- 3.1 以美国为例的英美法系有限合伙制度38-39
- 3.2 大陆法系中与有限合伙相似的制度39-41
- 4. 有限合伙债权人保护的原则41-44
- 4.1 适度保护有限合伙债权人的原则41-42
- 4.2 信息公开原则42-44
- 5. 完善我国有限合伙债权人保护的相关建议44-55
- 5.1 完善有限合伙企业资本制度44-48
- 5.1.1 完善有限合伙企业出资制度44-46
- 5.1.2 完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中途资本变动制度46-48
- 5.2 完善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否认制度48-50
- 5.2.1 明确“执行合伙事务”的范围48
- 5.2.2 对有限合伙人违反第六十八条增加责任条款48-49
- 5.2.3 完善我国“安全港”制度49-50
- 5.3 完善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问题50-51
- 5.4 完善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身份转化制度51
- 5.5 完善有限合伙人竞业禁止的制度51-52
- 5.6 完善有限合伙企业退伙和解散制度52-55
- 5.6.1 完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退伙制度52-53
- 5.6.2 完善有限合伙企业的解散制度53-55
- 结语55-56
- 参考文献56-58
- 后记58-59
- 致谢59
本文关键词:有限合伙的债权人保护,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29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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