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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穿透效力”规则探析

发布时间:2020-12-23 23:54
  上海外滩地王案的一审判决,反映我国司法实务注重交易实质的理念。与民法上的优先购买权一脉相承,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形成权,其制度设计目的便是为了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资两合性",并且相对于"人合性"而言,有限公司的"资合性"更应受到重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穿透效力"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价值平衡问题,这种穿透效力不能由法律当然地进行保护,因为股东优先购买权原则上只适用于本公司股东。出于对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尊重,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可以扩大优先购买权的效力,"禁止控制权变更"条款并非合理路径,可行性途径是设置"控制权转移"条款,由此寻求股东间的利益平衡。 

【文章来源】: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19年06期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典型案例及问题提出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理论基础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性质之争
        1. 期待权说。
        2. 请求权说。
        3. 股东优先购买权正论——形成权说。
    (二)设立目的: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资两合性”
三、股东优先购买权穿透适用的理论构建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穿透适用的理论基础:法人格独立理论的突破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穿透适用规则
        1.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穿透适用
        2. 股东协议约定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穿透适用
        3.“控制权转移条款”的设置
四、结论



本文编号:2934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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