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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改革中的泛民法化风险——兼谈《民法总则》颁布后的《公司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1-01-13 01:30
  在我国民商合一的大背景下,商法向民法靠拢成为一种极具路径依赖的惯性选择。随着包含大量公司法条款的《民法总则》出台,《公司法》应当如何修订就成为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诸多观点主张直接删除公司法中与《民法总则》重复的条款,将该部分交由民法调整。从公司制度的演变和发展来看,作为一种风险化的营利组织,其本身带有的风险性与民法的人本性是相冲突的,这种看似节约立法成本的泛民法化改革方式,实则可能需要支付更大的社会成本,并会面临不同法律部门理念冲突、规范重心失调、应有体系瓦解以及伦理基础动摇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公司法》在修订的过程中,应当坚守风险固化与风险防范的基本立场,在尊重体系化与完整性的基础上,体现公司法的未来发展趋势。 

【文章来源】:环球法律评论. 2019,41(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 公司制度的风险性与民法的人本性
    (一) 公司制度的风险性
    (二) 民法:以人为本的社会规范体系
    (三) 公司的风险性与民法的人本主义相冲突
二 泛民法化:公司法改革中的可能倾向
    (一) 《民法总则》出台后《公司法》的空洞化
    (二) 向民法靠拢——公司法空洞化的一种应对方式
    (三) 貌似合理实则偏差的改革思路
三 泛民法化思路的潜在风险
    (一) 相对的体系独立——世界范围内公司法的立法模式选择
    (二) “民商共治”模式下的主要风险
        1.制度风险:法人与公司的制度性混同
        2.道德风险:营利观扩大对社会伦理的减损
四 体系独立思路下的公司法改革
    (一) 尊重公司法的体系化与完整性
    (二) 坚持风险固化与风险防范的基本立场
    (三) 凸显公司本质与公司特征
五 结 语



本文编号:297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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