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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企业出清新解:强制注销的制度安排

发布时间:2021-01-10 03:43
  法庭内市场退出的破产制度,法庭外市场退出的吊销制度及年报、简易注销制度的改革,均难为僵尸企业出清提供具有约束性、长效性、制度化的法律供给,强制注销制度的引入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强制注销不是行政处罚行为,不增加企业义务负担;不是行政许可行为,不以保障各方权益为立足点;是行政确认行为,不创设新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只是将企业"名存实亡"状态公示,产生公信力。部分市场化国家和地区存在丰富的强制注销立法例,我国各地在试点实践中存在审查流于形式、程序繁琐拖沓、缺乏相应的容错机制等弊端,其良性实施须在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之间找到平衡。应采民商事权利二分模式引入强制注销制度,明确程序发生事由和启动程序,为利益相关者及错误注销的企业提供救济途径。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 2019,40(1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僵尸企业出清之困
    (一)积重难返的破产程序
    (二)扬汤止沸的吊销制度
    (三)功亏一篑的年报制度改革
    (四)隔靴搔痒的简易注销改革
二、强制注销性质之辨
三、强制注销市场化之惑
    (一)市场失灵:强制注销在市场化国家的广泛运用
    (二)政府失灵:强制注销在我国地方实践的探索误区
        第一,审查流于形式,登记机关易作茧自缚。
        第二,程序繁琐拖沓,与轻快流畅的初衷相背。
        第三,缺乏相应的容错机制,登记机关存在履职风险。
四、强制注销建构之法
    (一)推行强制注销的障碍
    (二)构建强制注销的顶层设计
    (三)建立强制注销的具体进路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公平原则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中的适用[J]. 张钦昱.  法商研究. 2018(06)
[2]公司重整中出资人权益的保护——以出资人委员会为视角[J]. 张钦昱.  政治与法律. 2018(11)
[3]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机制初探[J]. 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企业监管专家型人才培训班第五课题组,彭文伟.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18(05)
[4]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僵尸企业”简易注销机制探讨[J]. 钱英龙.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17(07)
[5]关于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的若干思考[J]. 孙建新,姚文帅,叶素红.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17(07)
[6]论我国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写于《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之际[J]. 李曙光.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7(03)
[7]论公司行政解散权的存废[J]. 李建伟.  环球法律评论. 2013(05)
[8]公司登记效力的价值及其构造[J]. 张雅光,王妍.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1(03)
[9]公司登记效力探讨[J]. 王远明,唐英.  中国法学. 2003(02)
[10]我国商业登记法制的反思与前瞻[J]. 李金泽,刘楠.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99(06)



本文编号:2967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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