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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夺公司商业机会之豁免——从“公司同意”角度分析

发布时间:2021-01-18 10:03
  公司商业机会作为公司的无形资产之一,具有重要的财产价值,既是给公司带来商业利益的机会,也是公司经营活动的机会。我国《公司法》第148条第四项中提到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的情形,其中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才可以合理利用公司商业机会。本文将从"公司同意"在何种情形下构成篡夺公司商业机会之豁免以及对作出"公司同意"之机关的合理性分析,以期得出利用公司商业机会之最佳途径。 

【文章来源】:老字号品牌营销. 2019,(12)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公司同意”豁免之适用
    (一)无能力利用的商业机会
    (二)拒绝利用的商业机会
    (三)未决的商业机会
三、“公司同意”作出机关之合理性分析
四、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我国“禁止篡夺公司机会”规则的完善[J]. 杨巍.  经济论坛. 2012(12)
[2]公司机会准则的司法裁判[J]. 车传波.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0(05)
[3]“禁止篡夺公司机会”规则探究[J]. 冯果.  中国法学. 2010(01)
[4]论董事篡夺公司机会之禁止义务——兼论我国《公司法》中相关制度之完善[J]. 陈璟菁.  学术交流. 2000(03)



本文编号:2984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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