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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公司法视野下之竞业限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1-01-23 02:19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有关于对离职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规定,公司法中规定了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的用法之争毫无意义,竞业限制与反不正当竞争更是不能混为一谈。实际上,竞业限制(禁止)制度在劳动法和公司法上具体规定的相异源于其立法思路和保护价值的不同:劳动法强调对弱势劳动者的倾斜保护;而公司法注重对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限度的保护。正确厘清两者关系,有助于在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规范,有效平衡各方利益,保障市场经济有序的竞争,从而实现公司法与劳动法的不同价值目标。 

【文章来源】: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01)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竞业限制之概念再厘定
    (一) 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的概念之争
    (二) 竞业限制与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保护的不同路径
二、劳动法和公司法视野下的竞业限制
    (一) 竞业限制法律关系机理再检视
        1. 以劳动关系为基础的竞业限制之法律机理
        2. 以委任关系为基础的竞业禁止之法律机理
    (二) 不同部门法视野下竞业限制之区别
        1. 主体适用范围不同
        2. 义务与责任内容不同
        3. 期限规定不同
三、结语



本文编号:299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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