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资本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路径
发布时间:2021-03-29 01:14
我国公司资本制变革后,没有相应的配套法律制度跟进,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难以有效保护。目前的各种救济路径,貌似可以作为选择,实则大多难以作为。解决债权人保护的困境之道是在股东自治与债权人权利保护之间寻求平衡点,构建股东加速出资制度,以实现公司资本充盈。该制度应设置加速未缴纳出资的条件、要求加速出资的方式、要求加速出资的程度等基本内容,以实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又不损害股东自治。
【文章来源】:商业经济. 2018,(12)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公司资本制转变对债权人的影响
(一) 认缴资本制带来的资本缴纳期限较长问题
(二) 注册资本的随意性问题
二、保护债权人的路径论争及检讨
(一) 代位权诉讼
(二) 强制执行制度
(三)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责任
三、加速出资制度的构建
(一) 加速未缴纳出资的前提
1. 停止经营时间
2. 债权数额
(二) 要求加速出资的方式
(三) 要求加速出资的程度以债权数额为限额
(四) 尚有未到期出资的股东是履行加速出资义务的主体
(五) 在诉讼中应列尚有未到期出资的股东为被告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认缴制后公司法资本规则的革新[J]. 丁勇. 法学研究. 2018(02)
[2]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J]. 崔建远,韩世远. 中国法学. 1999(03)
本文编号:3106608
【文章来源】:商业经济. 2018,(12)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公司资本制转变对债权人的影响
(一) 认缴资本制带来的资本缴纳期限较长问题
(二) 注册资本的随意性问题
二、保护债权人的路径论争及检讨
(一) 代位权诉讼
(二) 强制执行制度
(三)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责任
三、加速出资制度的构建
(一) 加速未缴纳出资的前提
1. 停止经营时间
2. 债权数额
(二) 要求加速出资的方式
(三) 要求加速出资的程度以债权数额为限额
(四) 尚有未到期出资的股东是履行加速出资义务的主体
(五) 在诉讼中应列尚有未到期出资的股东为被告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认缴制后公司法资本规则的革新[J]. 丁勇. 法学研究. 2018(02)
[2]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J]. 崔建远,韩世远. 中国法学. 1999(03)
本文编号:3106608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ongsifalunwen/31066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