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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的法律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1-04-02 14:33
  对赌协议作为一种投资工具逐渐被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机构所使用,该协议对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投资风险,活跃资本市场均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我国法律规制的不完善,对赌协议的核心条款存在与法律冲突的情况,融资方也容易因不了解对赌协议而受到投资方的制约。对赌协议不违反公平原则,不会因构成企业间借贷而无效。但对赌协议的优先清算权条款会有违反同股同权原则的风险;其股份回购条款也可能牵涉违反资本维持原则而导致无效。在完善对赌协议方面,则可以采用赋予公司创设类别股的权利,放宽股权回购限制,加强对赌企业的信息披露监管和风险防范教育等方式进行。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02)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对赌协议的适法性分析
    (一) 对赌协议不违反公平原则
    (二) 优先清算权条款是否违反同股同权原则
    (三) 股权回购条款是否违反资本维持原则
        1. 所谓股份回购条款, 是指当目标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未能达到约定目标时, 投资人有权要求目标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以约定价格购买投资人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目标公司股权。
        2. 现金补偿条款, 是指当目标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未能达到约定的业绩时, 投资人有权要求目标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就未完成的业绩进行相应的现金补偿。
二、对赌协议规制的英美法考察
    (一) 以偿付能力测试代替资本维持原则
    (二) 赋予公司类别股设置权
    (三) 允许公司回购自身股份纳入库存股
    (四) 创立示范合同
三、完善我国对赌协议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 完善类别股制度
    (二) 放宽股权回购的限制
    (三) 加强信息披露监管
    (四) 基金业协会制定示范合同, 加强风险防范教育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的逻辑与路径——基于商业实践视角的观察[J]. 刘燕.  法学研究. 2014(05)

硕士论文
[1]股权投资中估值调整协议效力问题研究[D]. 王奇彦.华东政法大学 2015



本文编号:3115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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