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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判断——以实证分析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7-10 12:51
  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16条规定越权对外担保的,担保合同的外部效力应当结合《合同法》第49、50条认定。被担保人须履行合理的形式审查义务,才能满足表见代表(理)构成要件中关于善意的判断,从而主张越权担保合同有效,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文章来源】:宜宾学院学报. 2019,19(01)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实证数据分析
    (一) 整体数据概况。
    (二) 裁判思路与分析进路。
    (三) 越权对外担保存在不同情形。
二、一般越权对外担保情形的效力判断
    (一) 分析进路的选择
    (二) 担保权人审查义务:合理的形式审查
三、特殊越权对外担保情形的效力判断
    (一) 担保对象:为股东之间转让担保人股权或股份公司的董监高提供担保
    (二) 担保公司:上市公司、以担保为业的担保公司
        1. 上市公司。
        2. 以担保为业的担保公司。
    (三) 担保方式:
        1. 不动产抵押。
        2. 票据保证与质押。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公司为他人担保的效力[J]. 杨代雄.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8(01)
[2]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研究——基于法律解释方法之检讨[J]. 曾大鹏.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3(05)
[3]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J]. 杨代雄.  法学. 2013(02)
[4]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意义[J]. 钱玉林.  法学研究. 2011(06)
[5]论《公司法》第16条的理解与适用 以公司担保债权人的审查义务为中心[J]. 华德波.  法律适用. 2011(03)
[6]《公司法》有关公司对外担保新规定的质疑[J]. 李金泽.  现代法学. 2007(01)



本文编号:3275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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