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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21-08-05 20:39
  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订为中国的企业制度增添了巨大的活力,它还为公司的自治创造了更大的空间,但机遇和风险并存。如何在最低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背景下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文章对中俄两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专注于特殊类型的法人——俄罗斯补充责任公司,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提出相关建议。 

【文章来源】:经济师. 2019,(05)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
二、中国、俄罗斯两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三、俄罗斯法人的类型———补充责任公司
四、对我国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建议
    1. 完善举证责任的分配。
    2. 重塑“资本显著不足”的适用。
    3. 完善制度相关立法内容。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资本显著不足不应适用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J]. 张素华,吴亦伟.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1)
[2]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法人财产权理论与模式[J]. 张建文.  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01)
[3]俄罗斯公司种类及其特点分析——兼与中国公司立法比较[J]. 王志华.  比较法研究. 2007(03)

硕士论文
[1]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实践研究[D]. 张介亮.复旦大学 2010



本文编号:332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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