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两合公司制度
发布时间:2021-10-12 04:56
两合公司的优点在于,既有无限公司良好的信誉,又有有限公司集资的优势。本文主要对民国时期三部公司法中的两合公司制度进行梳理,比较分析,体现两合公司制度的发展完善。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9,(36)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1914年《公司条例》(1)中关于两合公司的规定
(一)两合公司的设立与登记
(二)两合公司的股东出资
(三)两合公司的业务执行
(四)有限责任股东的检查权
二、1929年《公司法》(4)中关于两合公司的规定
(一)放宽了股份转让的限制
(二)对股东退股的事项规定的更加严谨、更加法律化
(三)对股东退股的规定较为严格
(四)增加股东除名规定
三、1946年《公司法》(6)中关于两合公司的规定
(一)更好的保护股东权利
(二)进一步适应形势变化要求
四、结语
本文编号:3431930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9,(36)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1914年《公司条例》(1)中关于两合公司的规定
(一)两合公司的设立与登记
(二)两合公司的股东出资
(三)两合公司的业务执行
(四)有限责任股东的检查权
二、1929年《公司法》(4)中关于两合公司的规定
(一)放宽了股份转让的限制
(二)对股东退股的事项规定的更加严谨、更加法律化
(三)对股东退股的规定较为严格
(四)增加股东除名规定
三、1946年《公司法》(6)中关于两合公司的规定
(一)更好的保护股东权利
(二)进一步适应形势变化要求
四、结语
本文编号:3431930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ongsifalunwen/34319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