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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中“股份”概念的厘定与逻辑重构

发布时间:2021-10-11 19:03
  学理和实践中,股份一词存在定义盲区,股份、股东资格和股权之间逻辑关系混乱,给理论研究、立法与司法都带来了很大的误导。通过明确股份乃物属性而非权利属性的基础上,将股份、股权、股东资格三者概念进行比较辨析。股份是出资人通过出资或承诺出资所换得的与一定量公司资本对应的公司份额。三者的逻辑结构是,出资人原始取得股份或者受让人继受取得股份,以持有股份为前提与公司和其他股东达成合意,取得股东资格,并基于股东资格行使股权。股份主要功能在于作为出资的对价;持股人以股份为基础证明对公司已作出财产贡献,从而谋求与公司的合意,获得股东资格;股东基于股东资格,在持份量的限制下行使股东权利。 

【文章来源】: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02)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思维———“股份”一词的乱象
二、“股份”的物属性
    (一)“股份”是一种无体物
    (二)“股份”与“出资”概念的区别
三、股份与股东资格的辨析
    (一)“股东资格”是一种身份关系
    (二)“股份”是“股东资格”的必要非充分条件
四、“股份”与“股权”的辨析
    (一)“股权”是基于“股东资格”的社员权
    (二)“股份”是“股权”的计量基础
    (三)“股权”并非“股份的所有权”
五、“股份”的厘定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厘清与完善股权继承制度[J]. 徐华.  知与行. 2017(08)
[2]股权转让中的股东资格确认——基于股权权属与股东资格的区分[J]. 胡晓静.  当代法学. 2016(02)
[3]论“出资”“股份”“股权”及“股东资格”间的法律关系——以有限责任公司为论述基点[J]. 楼晓.  法学杂志. 2009(02)
[4]股权客体研究及其意义[J]. 胡吕银.  法学论坛. 2003(04)
[5]试论股权的客体——物、股份、公司[J]. 程合红.  法学. 2000(01)



本文编号:3431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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