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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简评——以“凯莱公司”为例

发布时间:2021-11-07 09:15
  2005年,中国在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82条中增加了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该项规定使得公司股东能够在公司陷入僵局时获得救济权利,并为解决公司僵局提供法律遵循。但是随着中国经济不断发展,公司僵局类案件呈上升趋势,公司司法解散相关制度规定显得较为含糊而缺乏可行性,实践中不能解决实际纠纷。简要分析了公司司法解散经典案例,试图探讨中国公司司法解散的适用问题,从而为保障受侵害股东能够找到救济路径,保障公司正常运营提供参考。 

【文章来源】:现代商贸工业. 2018,39(34)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1 案件回顾与梳理
2 司法实践的认定与法律适用
3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再思考
4 现行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简评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定位重校[J]. 王湘淳.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7(04)
[2]指导案例制度的功能及其限度——以指导案例8号的引用情况为分析样本[J]. 张双根.  清华法学. 2017(03)
[3]论公司司法解散中的自由裁量——以“宽进严出”为标准[J]. 赵宣,陈志嘉.  研究生法学. 2017(01)
[4]理解有限公司中的股东压迫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号评析[J]. 彭冰.  北大法律评论. 2014(01)



本文编号:3481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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