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框架下的授权报复程度问题
发布时间:2021-11-09 02:52
WTO授权报复机制被称为WTO的最后救济手段。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规定,授权报复的程度应与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相等。然而经济学研究已经表明,授权报复的程度很难与利益丧失程度严格相等。而在外国销售公司法一案中,DSB改变了对授权报复程度的既有解释,将"相等"程度解释为一个"恰当"的区间,希望以此来促进DSB裁决的履行。然而,由于在授权报复机制中存在的"囚徒困境",借助"恰当"的报复程度来促进DSB裁决的履行的初衷恐怕很难实现。只有通过引入第三方力量或者多次博弈来破解"囚徒困境",才能实现"恰当"报复所希望达到的"促进履行"之目的。
【文章来源】:河北法学. 2008,(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5 页
【部分图文】:
胜诉方授权报复措施对败诉方域内经济所产生的影响
本文编号:3484480
【文章来源】:河北法学. 2008,(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5 页
【部分图文】:
胜诉方授权报复措施对败诉方域内经济所产生的影响
本文编号:3484480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ongsifalunwen/34844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