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股东转让股权后的出资责任
发布时间:2021-11-13 07:00
公司法自2013年修改之后,已由"法定资本制"演变为"认缴资本制"。那么当股东在认缴期限尚未届满时将股权转让,并且截止到期限届满后,受让人仍未补足出资,此时产生于股权转让后的债权人能否要求出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文主要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对该问题进行阐述,旨在发现该条文存在实践性问题,并对其进行思考。.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8,(36)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认缴资本制视阈下瑕疵股权的再解读
三、对司法解释三第18条的审视
(一) 从代位权的视角来看
(二) 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过渡
四、债权人利益保护路径
(一) 追加董事的担保责任
(二) 受让人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编号:3492556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8,(36)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认缴资本制视阈下瑕疵股权的再解读
三、对司法解释三第18条的审视
(一) 从代位权的视角来看
(二) 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过渡
四、债权人利益保护路径
(一) 追加董事的担保责任
(二) 受让人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编号:349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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