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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中各方的权利义务

发布时间:2021-11-22 04:23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通过七个条款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予以了细化,但目前的制度构建远不能解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纠纷。本文以股权转让方、优先购买权股东和第三方为视角,具体阐述这三方在股权对外转让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包括权利股东需要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股权中的"同等条件"标准如何确定,转让股东的通知义务、优先购买权人的回复义务等,同时引入竞价机制和担保机制以保护转让股东的利益,最后论述当第三人无法受让股权时转让股东的违约责任。 

【文章来源】: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19,35(04)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转让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转让股东的权利——在同等条件下出让股权
        1. 价格和价款的支付方式
        2. 价外因素
        3. 适当引入担保机制
    (二)转让股东的义务
        1. 通知时间
        2. 通知内容
        3. 违反通知义务的法律救济
二、优先购买权的效力和权利股东的义务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效力
    (二)优先购买权人的义务
三、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权对外转让中第三人的权利
    (二)第三人的义务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先买权行使中的出卖通知[J]. 李家军.  人民司法. 2012(09)
[2]论现有股东优先购买权诉讼模式的局限及其完善——以《公司法》第72条第3款的制度目的为视角[J]. 魏玮.  法律适用. 2012(04)
[3]优先购买权制度的法律技术分析[J]. 史浩明,张鹏.  法学. 2008(09)
[4]先买权:理论与立法[J]. 戴孟勇.  岳麓法学评论. 2000(00)



本文编号:35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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