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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中认缴制下股东出资责任的加速到期研究

发布时间:2021-12-18 03:04
  本文以认缴制度下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为分析对象,首先对当前股东出资责任缺陷进行了分析,主要是从缺乏股东出资催缴制度和对于加速到期的适用过于僵化进行了分析,接着论述了完善我国股东出资责任制度思考,以便可以更好的使股东积极履行自身的责任,确保交易的稳定和安全。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9,(03)

【文章页数】:2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认缴制下公司存续中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责任研究[J]. 张磊.  政治与法律. 2018(05)
[2]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问题的实务研——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为角度[J]. 周西雅.  法制博览. 2018(06)
[3]认缴制下股东未到期出资责任研究[J]. 李颖.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8)
[4]论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条款的适用——以2013年公司法修正引入的资本认缴制为视角[J]. 丁旭.  法制博览. 2016(22)



本文编号:3541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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