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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中“经营管理困难”认定标准的反思与重构——基于判例的实证研究

发布时间:2021-12-22 20:47
  经营管理困难认定标准是司法解散制度的核心,而司法解散制度旨在化解公司僵局,是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的情况下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最后防线。但法院审判以股东会决议能否有效形成作为经营管理是否困难的认定标准,却使得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无法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正当权利,无法破解公司僵局难题。既然公司僵局源于封闭公司人合性特征导致的人合性障碍,就应该构建以人合性是否丧失为核心考量因素的经营管理困难认定标准,以达到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目的,并把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落到实处。 

【文章来源】:社会科学家. 2019,(1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之提出
二、案例的选取与分析
    (一)以股东会决议是否形成为标准
        1.以股东会一般事项的通过为标准
        2.以股东会重大事项的通过为标准
        3.股东之间的冲突导致股东会两年以上无法形成有效决议
    (二)以股东会召开为认定标准
    (三)以人合性障碍为标准
    (四)小结
三、公司经营管理困难标准的反思
    (一)现行公司经营管理困难的标准不能有效破解公司僵局
    (二)现行经营管理困难标准未能打通中小股东通过司法解散退出公司的通道
    (三)现行经营管理困难标准与公司法的价值理念不相符合
四、重构:应确立以“人合性丧失”为中心的经营管理困难认定标准
    (一)能够有效破解公司僵局难题
    (二)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目的所在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公司解散纠纷的司法实践和裁判规则改进[J]. 耿利航.  中国法学. 2016(06)
[2]“好公司”为什么要判决解散——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号评析[J]. 蒋大兴.  北大法律评论. 2014(01)
[3]我国公司解散请求权与英国“不公平妨碍”诉讼之比较[J]. 赵渊.  法学评论. 2012(04)
[4]市场理性与法院自制——公司裁判解散的实证研究[J]. 张学文.  法学评论. 2012(01)
[5]论合理期待理论在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中的实践运用[J]. 周涵婷.  上海金融. 2011(03)
[6]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丧失的法律救济[J]. 刘向林.  商业时代. 2006(31)



本文编号:3547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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