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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规定之不足与完善

发布时间:2022-01-06 19:07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关于"三十日行使期间"的规定易使股东准许程序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9条中的"公司章程优先"的规定形同虚设,在考虑其他股东的事先同意权是否被侵害的情况下,该除斥期间应以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优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关于股权对外转让合同原则上有效的规定对第三人利益造成了过度保护,有损转让股东的利益,股权对外转让合同的效力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有效、附法定生效条件与附法定解除条件。 

【文章来源】: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9,31(02)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解释 (四) 》第21条规定之局限
    (一) “三十日行使期间”之不足
    (二) 股权对外转让合同原则上有效之不足
二、股权对外转让合同的效力分析
    (一) 股权对外转让合同的效力之争
    (二) 不同情形下股权对外转让合同的效力
        1. 转让股东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第三人为善意。
        2. 转让股东虽未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
        3. 转让股东未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且已尽先合同义务。
        4. 转让股东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三、对《解释 (四) 》第21条规定的完善建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新近发展与规则解析:兼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J]. 葛伟军.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8(04)
[2]实践重塑规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限制规范检讨[J]. 王军.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7(06)
[3]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和效力[J]. 赵旭东.  当代法学. 2013(05)
[4]特殊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J]. 赵艳秋,王乃晶.  学术交流. 2010(04)
[5]论未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之效力[J]. 张钧,吴钦松.  河北法学. 2008(11)
[6]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J]. 刘俊海.  法学家. 2007(06)



本文编号:357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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