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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纠纷可仲裁性初步研究

发布时间:2022-01-08 09:05
  公司法纠纷是指因公司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公司法纠纷的可仲裁性,决定着相关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的管辖范围与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本文分析了我国关于公司法纠纷可仲裁性的立法与实践,介绍了德国、俄罗斯两大法域近年在这一问题上的新进展,提出了三个层次的初步建议:一是修改《仲裁法》可仲裁性一般条款,给公司法纠纷的仲裁留下足够空间;二是针对公司法纠纷的特殊性,通过立法或者判例确认一些公司法纠纷的可仲裁性;三是头部仲裁机构可以尝试制定发布公司法纠纷特别仲裁规则与示范条款。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9,(04)CSSCI

【文章页数】:18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关于公司法纠纷可仲裁性的立法与实践
    (一) 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中的强制仲裁条款
    (二) 公司解散涉及的可仲裁性问题集中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三) 股东代表诉讼机制在仲裁中的适用
二、德国公司法纠纷的可仲裁性
    (一)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三个判例
        1.可仲裁性I
        2.可仲裁性II
        3.可仲裁性III
    (二) 德国仲裁院的《公司法争议补充规则》与仲裁协议《示范条款》
    (三) 趋势与问题
三、俄罗斯公司法纠纷的可仲裁性
    (一) 立法进展
    (二) 公司争议可仲裁的适用前提条件
        1.解决公司纠纷的仲裁庭所在地必须在俄罗斯
        2.只允许机构仲裁 (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 , 不允许临时仲裁 (ad hoc arbitration)
        3.全体股东与公司共同签署仲裁协议
        4.公司争议特别仲裁规则
    (三) 趋势与问题
四、结论与建议
    (一) 修改《仲裁法》可仲裁性一般条款, 给公司法纠纷的可仲裁留下足够空间
    (二) 针对公司法纠纷的特殊性, 通过立法或者判例确认一些公司法纠纷的可仲裁性
    (三) 头部仲裁机构可以尝试制定发布公司法争议特别仲裁规则与示范条款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韩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可仲裁性问题比较研究[J]. 李永申,金汝善.  北京仲裁. 2012(03)
[2]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关于争议解决的规定[J]. 刘轶.  仲裁研究. 2009(01)



本文编号:3576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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