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解除规则的妥当构建:以对指导案例67号的审思为核心
发布时间:2022-07-27 19:59
2016年9月19日,最高法发布指导案例67号。指导案例67号不仅具有实现相关案件同案同判的司法价值,更在确立、推广商事组织法裁判思维方面凸显其指导/示范价值。公司法学界虽已就其编写技术、裁判理由部分提出诸多检讨,却对指导案例67号所存在的政策目的与法律手段之间的错配关系疏于关注。就指导案例67号而言,其所需处理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如何抑制股权转让合同解除之后,因股权自动逆向复归而导致的代理成本。为填补现行法律体系存在的漏洞、满足组织法交易的特殊需求与运行逻辑,指导案例67号错误选择了限缩股权转让合同之解除事由——排除《合同法》第167条之合同解除规定的适用——这一司法适用路径,并因此在裁判说理上出现论证不明、评价矛盾、文不对题等问题。而事实上,解决此项组织法问题的恰当路径,应是类推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或者《公司法》第71条第2款,或是重新解释《合同法》第97条所指的"合同性质",以重构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在具体案型的处理问题之外,指导案例67号更提醒学界未来应在商法/组织法思维的确立之外,更加注重司法实践实现该种思维的手段选择的研究和检讨。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指导案例67号的司法指导(示范)价值
(一)指导案例67号实现同案同判的司法价值
(二)指导案例67号所欲确立的商事组织法裁判思维
1. 最高法将论证重心由系争(具体)股权转让合同是否符合《合同法》第167条项下“分期付款”的基本特征,转移至(一般)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可依《合同法》第167条加以解除之上。
2. 最高法在指导案例67号中特别强调了股权转让合同及其解除的组织法意义。
二、有关指导案例67号编写技术之质疑及其回应
(一)核心法律问题/本案中具有指导意义的部分
(二)法律论证修正的一般和个案正当性
(三)指导案例的政策形成面向
三、关于指导案例67号之裁判理由的再检讨
(一)裁判理由不足以限缩《合同法》第167条的调整对象
1. 指导案例67号指出,与以满足生活消费为目的的一般买卖不同,汤长龙受让股权是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获取经济利益。
2. 指导案例67号认为,由于股权一直存在于目标公司之中,股权出让人收回价款的风险较小
3. 指导案例67号关注到“解除股权转让合同,也不存在向受让人要求支付标的物使用费的情况”
4. 分期付款买卖的实质在于授予信用而非满足生活消费
(二)新增第四项裁判理由缺乏说服力
1. 解除一项已经完全做成的股权交易,确实可能导致已经产生的沉淀成本的浪费。
2. 解除一项已经产生“公示公信”效力的股权交易,其实不会对交易安全产生影响。
3. 是否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应交由公司内部人加以判断。
四、组织法视野下股权转让合同解除规则的妥当构建
(一)指导案例67号:政策目的与手段之间的错配
1. 如前所述,分期付款买卖的实质在于授予信用,而非满足生活消费。
2. 指导案例67号的第一项裁判理由提出,由于与多发、常见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以满足生活消费为目的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股权转让不应适用《合同法》第167条之合同解除的规定。
(二)妥当构建:从限缩合同解除事由到重构合同解除法效果
1. 类推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的规定。
2. 类推适用《公司法》第71条第2款的规定。
3. 在根据《合同法》第97条之规定“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决定是否恢复原状时,充分考虑股权转让合同的组织法特性。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股权转让限制措施的合法性审查问题研究——以指导案例96号为切入点[J]. 楼秋然. 政治与法律. 2019(02)
[2]指导案例67号裁判理由之检讨——兼论指导案例裁判理由的基本要求[J]. 薛波. 法治研究. 2018(03)
[3]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性研究——以涉商事指导性案例为例[J]. 邹海林. 清华法学. 2017(06)
[4]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不能背离原案事实——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7号的评论与展望[J]. 吴建斌. 政治与法律. 2017(10)
[5]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的司法裁判——指导案例67号裁判规则质疑[J]. 钱玉林. 环球法律评论. 2017(04)
[6]论指导性案例的内容构成[J]. 朱芒. 中国社会科学. 2017(04)
[7]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权的立法目的与行使限制——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7号切入[J]. 孙新宽. 法学. 2017(04)
[8]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兼评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J]. 葛伟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6(05)
[9]德国判例结构特征对中国指导性案例的启示[J]. 高尚. 社会科学研究. 2015(05)
[10]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以股东名册制度的建构为中心[J]. 张双根.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4(05)
本文编号:3666083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指导案例67号的司法指导(示范)价值
(一)指导案例67号实现同案同判的司法价值
(二)指导案例67号所欲确立的商事组织法裁判思维
1. 最高法将论证重心由系争(具体)股权转让合同是否符合《合同法》第167条项下“分期付款”的基本特征,转移至(一般)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可依《合同法》第167条加以解除之上。
2. 最高法在指导案例67号中特别强调了股权转让合同及其解除的组织法意义。
二、有关指导案例67号编写技术之质疑及其回应
(一)核心法律问题/本案中具有指导意义的部分
(二)法律论证修正的一般和个案正当性
(三)指导案例的政策形成面向
三、关于指导案例67号之裁判理由的再检讨
(一)裁判理由不足以限缩《合同法》第167条的调整对象
1. 指导案例67号指出,与以满足生活消费为目的的一般买卖不同,汤长龙受让股权是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获取经济利益。
2. 指导案例67号认为,由于股权一直存在于目标公司之中,股权出让人收回价款的风险较小
3. 指导案例67号关注到“解除股权转让合同,也不存在向受让人要求支付标的物使用费的情况”
4. 分期付款买卖的实质在于授予信用而非满足生活消费
(二)新增第四项裁判理由缺乏说服力
1. 解除一项已经完全做成的股权交易,确实可能导致已经产生的沉淀成本的浪费。
2. 解除一项已经产生“公示公信”效力的股权交易,其实不会对交易安全产生影响。
3. 是否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应交由公司内部人加以判断。
四、组织法视野下股权转让合同解除规则的妥当构建
(一)指导案例67号:政策目的与手段之间的错配
1. 如前所述,分期付款买卖的实质在于授予信用,而非满足生活消费。
2. 指导案例67号的第一项裁判理由提出,由于与多发、常见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以满足生活消费为目的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股权转让不应适用《合同法》第167条之合同解除的规定。
(二)妥当构建:从限缩合同解除事由到重构合同解除法效果
1. 类推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的规定。
2. 类推适用《公司法》第71条第2款的规定。
3. 在根据《合同法》第97条之规定“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决定是否恢复原状时,充分考虑股权转让合同的组织法特性。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股权转让限制措施的合法性审查问题研究——以指导案例96号为切入点[J]. 楼秋然. 政治与法律. 2019(02)
[2]指导案例67号裁判理由之检讨——兼论指导案例裁判理由的基本要求[J]. 薛波. 法治研究. 2018(03)
[3]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性研究——以涉商事指导性案例为例[J]. 邹海林. 清华法学. 2017(06)
[4]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不能背离原案事实——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7号的评论与展望[J]. 吴建斌. 政治与法律. 2017(10)
[5]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的司法裁判——指导案例67号裁判规则质疑[J]. 钱玉林. 环球法律评论. 2017(04)
[6]论指导性案例的内容构成[J]. 朱芒. 中国社会科学. 2017(04)
[7]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权的立法目的与行使限制——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7号切入[J]. 孙新宽. 法学. 2017(04)
[8]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兼评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J]. 葛伟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6(05)
[9]德国判例结构特征对中国指导性案例的启示[J]. 高尚. 社会科学研究. 2015(05)
[10]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以股东名册制度的建构为中心[J]. 张双根.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4(05)
本文编号:3666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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