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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股权结构和“优先权”的保护浅析

发布时间:2023-05-28 06:58
  优先股股东在股利分配或者剩余财产分配上,相对普通股股东享有优先权,作为对价,优先股股东丧失股东的核心权利,即表决权。这使优先股股权与普通股股权在结构出现差异;优先股股权既包含合同上的优先权又包含组织法上成员权,需要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保护;对于侵害优先权的救济应当采用合同救济途径,而股权的保护却要限制于组织法的规则。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1 优先股的概念和种类
    1.1 优先股的界定
    1.2 优先股类型
        1.2.1 参与型优先股和非参与型优先股。
        1.2.2 累积型优先股和非累积型优先股。
        1.2.3 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
        1.2.4 可回赎优先股和不可回赎优先股。
2 优先股的“优先权”的属性
    2.1 作为无表决权的补偿的“优先权”
    2.2 作为合同约定的“优先权”
3 优先股股权结构
    3.1 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
    3.2 新股优先认购权
        3.2.1 有偿增资。
        3.2.2 无偿增资。
        3.2.3 盈余转增资本。
    3.3 提案权
4 我国现行优先股股权规制的问题



本文编号:3824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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