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对外效力的立法安排——评《民法总则》第85条、第94条但书
发布时间:2024-01-30 00:24
《民法总则》第85条与第94条两个但书在立法上首次涉及决议的对外效力问题,但欠缺理论基础与体系性关照,还存在诸多问题。理论上决议对外效力的作用方式是影响代表权或代理权,也唯有此等决议才有相对人的信赖保护的问题。相对人的信赖保护问题在决议有效或效力瑕疵时都会产生,在规范适用路径上必须回归已有的信赖保护规则。就此现行法已提供完整的信赖保护规则,且相互之间存在差别,无法提取出共同规则,因此不应在总则中以"公因式"的方式规定决议的对外效力。立法论上,这两个但书应删除;解释论上,这两个但书应作为不完全法条配合现有的信赖保护规则一起适用。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 《民法总则》第85条但书与第94条第2款但书存在的问题
二、 决议对外效力的应然立法安排
(一) 决议对外效力的作用点与善意相对人信赖的外观
(二) 不应在民法总则中规定决议的对外效力规则
三、 解释论层面的补救方案
结 论
本文编号:3889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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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 《民法总则》第85条但书与第94条第2款但书存在的问题
二、 决议对外效力的应然立法安排
(一) 决议对外效力的作用点与善意相对人信赖的外观
(二) 不应在民法总则中规定决议的对外效力规则
三、 解释论层面的补救方案
结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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