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值调整协议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4-01-19 08:39
估值调整协议主要属合同法规范调整,应在坚持合同法律规范第一性、公司法律规范第二性的基础上,确认其法律效力;定量时间内的目标条件设置及未成就条件之自治安排,均应具有期待可能性;对赌补偿担保责任并未减损目标公司资产的账面价值,也未使其成为股权回购的替代主体,不应予以否定性评价。协议补偿机制不属利益与风险极不对等的保底条款,相应补偿款计算公式具有着科学性;协议之履约目的,亦为平衡投融资方溢价增资与风险控制间的公平投资价值。相关目标公司投资补偿款(股权回购款)的支付,则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相冲突。因估值调整协议履行所引发的内外债权保护实质不公平疑虑,或可通过引入外国法中的深石原则(衡平居次),着重解决有关目标公司股东或其关联人利用与目标公司间所形成的控制从属关系而优先受偿的问题。
【文章页数】:6 页
本文编号:3879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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