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则评析
发布时间:2024-02-17 22:17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发布了修改《公司法》第142条的决定。笔者认为,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已经从单纯的减资手段,转而兼具股权激励、转换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安定操作等多种功能,成为调整证券市场关系的重要工具,因而,在适用《公司法》第142条中,要同时从《公司法》和《证券法》角度予以诠释,并准确把握该条款的规范目的。本文旨在回顾法律规定的历史演进,梳理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律机理,释解公司收购股份的程序规范及相关规则,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建议。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公司法》第142条的修法目的
二、公司收购股份的合法事由
(一) 关于第 (三) 项: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二) 关于第 (五) 项: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 关于第 (六) 项: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三、公司收购股份的程序规范
(一) 股东大会决议的股份收购
(二) 董事会决议的股份收购
四、适用于收购股份的证券法规则
(一)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五、结束语:欠缺“库存股”的遗憾
本文编号:3901416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公司法》第142条的修法目的
二、公司收购股份的合法事由
(一) 关于第 (三) 项: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二) 关于第 (五) 项: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 关于第 (六) 项: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三、公司收购股份的程序规范
(一) 股东大会决议的股份收购
(二) 董事会决议的股份收购
四、适用于收购股份的证券法规则
(一)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五、结束语:欠缺“库存股”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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