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性现物出资之规制
本文关键词:论隐性现物出资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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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资本是公司形成的核心要素,且公司的发展运营离不开资本的支持。股东的出资构成了公司最原始的资本积累,也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最强有力的担保。出资是资本形成的一个关键,出资形式的立法取向与公司资本制度价值存在终极目标的趋同性。近几年来,公司法不断修改,尤其是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作了较大的调整。比如在2005年的修改中扩大了股东出资形式的范围,肯定了实物出资,并强化了虚假出资、虚假评估作价的法律责任等;在2014年的修改中又取消了设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限制,且废除了验资程序,简化了登记制度等。现物出资,即金钱出资外财产的出资人因其出资的财产而取得价值相当的股份。股份公司的出资,通常是以金钱进行的,但有的场合,对公司来说要预先确保企业所必要的财产,且为了给出资者提供方便,法律也承认以现物进行出资。因此,现物出资,在标的物是金钱以外的财产这一点上虽然与金钱出资不同,但在两者都是将成为股东者的出资这一点上是同一的。现金出资是指股份认购人直接以法定货币单位出资以换取将成立的公司或已成立的公司的股份的一种出资形式,现物出资也是一种独立的出资形式,只是其以金钱以外的财产换取股份而已。虽然公司法明确了现物出资的合法性,但立法对现物出资标的物的种类范围、评估作价,责任监督方面的规定仍是一片空白。因此,各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也应运而生,隐性现物出资便是其中之一。隐性现物出资是指在公司设立或增资时,股东先以金钱缴纳股款,然后向公司出售货物,作为对价公司偿还其股金的出资方式。由于隐性现物出资规避了现物出资的审查程序,现物的价值存在被高估的可能性,这样不仅损害了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资本充实原则也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因此各国司法实践均对其予以规制。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隐性现物出资所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比较全面的探讨,具体如下:第一部分,隐性现物出资及其相关概念的展开。本部分首先介绍了现物出资制度,并就域外各国对现物出资的规制情况作了进一步分析,从而引入隐性现物出资问题,同时详细介绍了隐性现物出资的成因、构成要件和主要类型等,其中,着重分析了第三者介在型的隐性现物出资。第二部分,隐性现物出资的规制基础和域外各国对隐性现物出资的规制情况。本部分首先从法理基础和体系基础上强调了规制隐性现物出资的必要性,然后通过对比介绍了两大法系不同国家对隐性现物出资的不同法律规制,从而为完善我国隐性现物出资规制制度提供合理的法律依据。第三部分,我国隐性现物出资规制之完善。该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现行立法对现物出资的相关规定及其不足之处,然后结合域外立法经验就其缺陷提出几点建议,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隐性现物出资规制制度。为规制隐性现物出资行为,各国虽没有明确的成文法规定,但都通过一些原则或者制度来加以约束。大陆法系国家以德日为例,主要采取事后设立和财产承受制度,公司在设立阶段的交易业务应明确按照章程的记载来进行,否则法律行为无效;英美法系国家则根据诚信义务要求发起人严格履行披露义务,对公司从组建到设立完毕的相关事项进行详细的说明,从而达到规制隐性现物出资的目的。我国公司法目前虽明确规定可以实物出资,但对实物出资的标的物范围、评估程序等具体问题均没有涉及,隐性现物出资的行为也层出不穷,因此,有必要借鉴域外司法之经验,力求完善我国现物出资制度的立法现状。
【关键词】:隐性现物出资 第三者介在 财产承受 事后设立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摘要2-4
- Abstract4-9
- 导言9-14
- 一、问题的提出9-10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10
- 三、文献综述10-11
- 四、主要研究方法11-12
- 五、论文结构12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12-14
- 第一章 隐性现物出资之界定14-27
- 第一节 现物出资及其规制14-19
- 一、现物出资14-17
- 二、现物出资的规制17-19
- 第二节 隐性现物出资19-27
- 一、隐性现物出资概念及其诱因19-20
- 二、隐性现物出资的构成要件20-21
- 三、隐性现物出资的主要类型21-27
- 第二章 隐性现物出资规制之基础及域外立法考察27-35
- 第一节 隐性现物出资规制之基础27-29
- 一、法理基础27-28
- 二、体系基础28-29
- 第二节 隐性现物出资规制之域外立法考察29-35
- 一、德日国家的法律规制29-31
- 二、英美国家的法律规制31-35
- 第三章 我国隐性现物出资规制之完善35-42
- 第一节 现行法对现物出资规制之缺陷35-37
- 一、关于现物出资之规定35
- 二、现物出资规定之不足35-37
- 第二节 我国隐性现物出资规制之完善37-42
- 一、确定现物出资标的物的适格性标准37-38
- 二、完善现物出资的审查程序38-39
- 三、建立财产承受和事后设立制度39-40
- 四、隐性现物出资的事后救济40-42
- 结束语42-43
- 参考文献43-47
- 后记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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