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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看门人”社会责任的法律建构

发布时间:2017-08-08 09:05

  本文关键词:证券业“看门人”社会责任的法律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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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无论在金融业的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防范风险是不变的主题。在证券市场领域尤为如此。“看门人”机制是一种捷径,通过规制“看门人”既能监督金融主体的设立、合并和破产等进程,又能通过规制“看门人”控制资本市场的交易行为,做到事前审核和事后监管。证券业“看门人”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和评级机构等。通常来说,他们出具的审计报告、评级结果和法律意见书等,都应是客观的、真实的,应能对投资者和市场有正确的指引,因为这些“看门人”依仗声誉资本存续发展。然而从“安然丑闻”开始到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看门人”不再捍卫投资者利益,转而与发行人同流合污。导致这种结果的根本原因是,证券业“看门人”违规的可得利益已远超其长期辛苦积累的声誉资本。这种机制的失灵源于道德的丧失,从法律上来说,是社会责任的缺失。虽然各国公司法都有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3条也明确了公司社会责任,但还比较笼统。针对我国证券业主体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尤其是违法后果上,存在着处罚模式单一和处罚结果过轻的现状。政府“看得见的手”始终不能只依靠监管来防范市场风险,对于这些市场重复交易者而言,他们经历太多环节和交易,而监管者没有这些“看门人”深入细致的体验。如果从证券业“看门人”自身出发,设计一种自我防范监督的模式,就能有效地控制事前事后风险,这种模式便是社会责任法律制度。基于其公共性的社会属性,提升其担负社会责任的意识,在社会责任法律设计上,遏制其他资本市场交易主体的贪婪动机。证券业“看门人”要重新审慎维护自身的声誉资本,用激励机制维护遵守规则保护声誉的成果,用约束机制严厉惩处损害其声誉资本的违法违规行为。
【关键词】:证券业“看门人” 声誉资本 社会责任 风险防范
【学位授予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87;D922.291.91
【目录】:
  • 摘要3-5
  • ABSTRACT5-14
  • 导言14-18
  • 第一章 证券业“看门人”的理论基础18-30
  • 第一节 “看门人”的界定18-22
  • 一、“安然丑闻”中失责的“看门人”18-19
  • 二、“看门人”的类型19-20
  • 三、“看门人”的核心价值——声誉资本20-22
  • 第二节 证券业“看门人”社会责任的特殊性22-25
  • 一、现行法中一般市场主体的社会责任22-23
  • 二、证券业“看门人”的社会责任高于一般市场主体23-25
  • 第三节 证券业“看门人”的社会责任与声誉资本的关系25-30
  • 一、声誉资本的积累就是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25-26
  • 二、声誉资本体现市场中介组织的公众性和社会性26-28
  • 三、社会责任与声誉资本机制都有助于防范市场风险28-30
  • 第二章 社会责任的法律建构是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重要方式30-42
  • 第一节 我国证券业风险防范的现状30-34
  • 一、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组织监督为辅30-31
  • 二、关于现行证券业风险防范法律的考察31-33
  • 三、从“IPO核查风暴”看我国的证券业“看门人”33-34
  • 第二节 现行风险防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34-39
  • 一、发展证券市场与优化行政执法的矛盾35
  • 二、政府监管的广度和深度有限35-37
  • 三、行业自律组织职能不明晰37-38
  • 四、证券市场参与主体风险防范意识淡薄38-39
  • 第三节 建构证券业“看门人”社会责任的独特优势39-42
  • 一、内生性长效性的自我约束模式39-40
  • 二、高灵活性低成本的风险防范模式40-41
  • 三、贯穿资本运作始终的自我监督模式41-42
  • 第三章 欧美证券市场中“看门人”制度的比较与借鉴42-51
  • 第一节 美国证券市场“看门人”制度现状42-45
  • 一、建立多元化的风险防范模式42-44
  • 二、《多德-弗兰克法案》的出台44
  • 三、证券推荐适合性义务的重提44-45
  • 第二节 欧盟证券市场“看门人”制度现状45-48
  • 一、统一监管的加强45-47
  • 二、新设立机构的职能分析47-48
  • 第三节 对中国的启示48-51
  • 一、证券业“看门人”应与政府监管有良好的互动48-49
  • 二、证券业“看门人”要更注重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49-51
  • 第四章 证券业“看门人”社会责任法律建构的对策51-58
  • 第一节 完善“看门人”社会责任建构的外部环境51-54
  • 一、确立严格的违约违法的法律后果51-53
  • 二、重视政府监管执法的合法性和连续性53-54
  • 第二节 推动“看门人”社会责任的内部建构54-58
  • 一、重视适合性义务的履行54-55
  • 二、从以客户利益为中心转为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为中心55-56
  • 三、建立常态化的行业声誉资本评价机制56-58
  • 结语58-59
  • 参考文献59-62
  • 致谢62-63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63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3条

1 王达;;美国主导下的现行国际金融监管框架:演进、缺陷与重构[J];国际金融研究;2013年10期

2 张付标;李玫;;论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的法律性质[J];法学;2013年10期

3 王敏;;证券推荐的适合性义务——从职业道德到法律责任[J];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06期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刘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重述与裁判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639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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