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股权受让中“善意”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7-08-14 00:07
本文关键词:瑕疵股权受让中“善意”的认定
【摘要】:文章以出资瑕疵股权受让中的善意认定为研究对象,试图得出对善意受让人认定的具体标准。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9条第1款的适用困境分析;第二部分是比较法中善意的认定,以美国法,德国法为例;第三部分是我国其他制度中对善意的认定,以物权法中和票据法中善意取得制度中对善意的认定为举例;第四部分是善意认定人的标准,从实体要件和程序设计两个角度来阐述。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出资瑕疵 善意认定 实体要件 程序设计
【分类号】:D922.291.91;D923
【正文快照】: 在司法实践中,由出资瑕疵引发的瑕疵股权转让问题较为常见,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9条第1款解决了多年来理论上一直争议的责任承担问题,规定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资瑕疵事实的受让人与出让人对公司及其债权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从反面对“善意”的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肖海军;;论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之主体范围——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9条第1款[J];法商研究;2012年04期
2 吴国U,
本文编号:669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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