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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股转让决定主体分类构建研究

发布时间:2017-08-17 09:44

  本文关键词:国家股转让决定主体分类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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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摸着石头过河走过了三十多年,现在已经进入了改革的深水区和攻坚阶段。国有企业的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2013年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多个政策文件均提出了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改革、分类监管的方向,并且通过界定不同国有企业的功能将国有企业分为了商业类国有企业和公益类国有企业两大类,未来国有资本要更多集中在社会公共产品的提供、战略性产业等关系国家安全和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性领域,组建若干个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管理国有资本,推进国有企业的混合制改革,国有企业股权将会实现多元化,因此在未来国家股权的流动会更频繁、更自由,在立法上就应该与时俱进,带动一系列配套制度的建立,为改革的进一步实施提供法律依据。商业类国有企业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它与普通的私营企业并无二异,所以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有必要在政府和国有企业之间建立一个隔离带—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政府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机构代表履行对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从而防止政府对国有企业的不当干预,对偏向私法属性的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国家股权的行使应该同普通企业一样适用《公司法》,其股份的转让由股东即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自行决定。公益类国有企业以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它就是政府公共职能的延伸,应仍由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这类国企的特殊性决定了需要为其构建更加严格的双层监管模式,它的股权转让应由出资人财政部先行决策再经政府常务会议决议审批,同时在横向上还应通过国资委的职能审查,也就是重构国资委的法律定位,将其从现在的“老板加婆婆”的角色冲突中解救出来,归位于人大麾下,专职国有资产的监督,国资委外派代表进入国有企业监事会进行监督。
【关键词】:国家股转让 商业类国有企业 公益类国有企业 出资人 决定主体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摘要5-6
  • Abstract6-10
  • 第1章 绪论10-18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10-11
  • 1.1.1 选题背景10-11
  • 1.1.2 选题意义11
  • 1.2 文献综述与研究的切入点11-16
  • 1.2.1 文献综述11-16
  • 1.2.2 问题的切入点16
  • 1.3 拟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与论文的基本框架16-18
  • 1.3.1 拟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16-17
  • 1.3.2 论文的基本框架17-18
  • 第2章 国家股转让决定主体分类构建的理论支撑18-32
  • 2.1 国家股转让决定主体分类构建的企业支撑18-23
  • 2.1.1 国有企业功能分类的理论依据18-20
  • 2.1.2 二分法视角下国有企业功能分类体系的构建20-23
  • 2.2 国家股权转让决定主体分类构建的股权支撑23-28
  • 2.2.1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为国家股权转让提供了前提条件23-24
  • 2.2.2 国家股权范围的界定24-25
  • 2.2.3 国家股权转让的法律意义与决定主体法定化的必要性25-27
  • 2.2.4 国家股权分类行使与转让决定主体之间的关联性27-28
  • 2.3 国家股权转让决定主体分类构建的治理支撑28-32
  • 2.3.1 国家股权持股方式、结构与转让决定主体分类构建的关系28-30
  • 2.3.2 不同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与转让决定主体分类构建的关系30-32
  • 第3章 商业类国企国家股转让单层决定主体的建构32-56
  • 3.1 现行商业类国企国家股转让决定主体的政策与立法分析32-35
  • 3.1.1 现行商业类国企国家股转让决定主体的政策分析32-33
  • 3.1.2 现行商业类国企国家股转让决定主体的立法分析33-35
  • 3.2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国家股转让行使决定权的理论基础35-43
  • 3.2.1 决定国家股权的转让是国家出资人代表的一项基本权利35
  • 3.2.2 政府部门不适合履行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35-36
  • 3.2.3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为国家股出资代表人具有合理性36-39
  • 3.2.4 政府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法律关系39-43
  • 3.3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国家股权行使主体的制度构架43-52
  • 3.3.1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国家股权行使主体的法律定位43-44
  • 3.3.2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控股职能44-45
  • 3.3.3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治理结构与主要经营目标45-51
  • 3.3.4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在国家股转让中与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51-52
  • 3.4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决定国家股转让的具体机构与程序设计52-56
  • 3.4.1 公司董事会是国家股转让的具体决策机构52-53
  • 3.4.2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决定国家股转让的具体程序设计53-56
  • 第4章 公益类国企国家股转让双层决定主体的建构56-72
  • 4.1 现行公益类国企国家股转让决定主体的政策与立法分析56-57
  • 4.1.1 现行公益类国企国家股权转让决定主体的政策分析56-57
  • 4.1.2 现行公益类国企国家股转让决定主体的立法分析57
  • 4.2 构建双层国家股转让决定主体的理论依据57-59
  • 4.2.1 政府是公益类国有企业的直接出资人57-58
  • 4.2.2 公益类国有企业仍应坚持“三管结合”的监管体制58-59
  • 4.3 财政部作为公益类国有企业国家股权转让的先行决策者59-61
  • 4.3.1 构建财政部作为公益类国有企业出资人代表59-60
  • 4.3.2 财政部作为国家股的所有者决定股权转让60-61
  • 4.4 国资委作为公益类国有企业国家股权转让的职能审查者61-66
  • 4.4.1 现行国资委出资人定位的弊端62-64
  • 4.4.2 将国资委职能调整为纯粹的监督者64-66
  • 4.5 政府作为公益类国有企业国家股权转让的最终审批者66-72
  • 4.5.1 政府为公益类国企国家股转让最终审批者的理论与法律依据66-68
  • 4.5.2 政府最终审批公益类国有企业国家股权转让的决议形式68-69
  • 4.5.3 政府最终审批公益类国有企业国家股权转让的基本程序69-72
  • 结论72-74
  • 参考文献74-78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78-79
  • 致谢79


本文编号:688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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